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81731948620Y
地址:瑞金市红都大道中段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81731948620Y | 登记机关 |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1年09月21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科华 | 营业期限 | 2001年09月21日 - 2051年09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瑞金市红都大道中段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刘宇红 |
| 经理 |
| 刘科华 |
| 董事 |
| 胡振华 |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自然人股东 | 刘宇红 | 960万人民币 | 96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刘科华 | 240万人民币 | 24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胡振华 | 780万人民币 | 78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胡石平 | 120万人民币 | 1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丽嘉苑项目部 | 刘立珍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79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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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0781民初763号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78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0781民初786号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3000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9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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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81执300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月19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4日期间的租金35190.01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4344.4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腾空商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逾期返还按1448.15元/月支付商铺占用费,直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已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43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43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8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3002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9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30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的租金2284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2997.42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腾空商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逾期返还按999.14元/月支付商铺占用费,直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已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8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187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76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7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0781民初803号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8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3518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10-30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351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Z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Z某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的租金44082.8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Z某某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5420.1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恢复原状,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将商铺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Z某某,逾期返还按1806.7元/月支付商铺占用费,直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51元,本院予以退回551元,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55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3001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9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300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Y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225号商铺)于2025年2月27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Y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9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313号商铺)于2025年2月27日解除;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Y某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的租金103179.76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Y某某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13517.4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腾空225号、313号商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Y某某,逾期返还分别按3063.4元/月、1442.4元/月支付225号、313号商铺占用费,直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199元,本院予以退回1199元,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73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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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7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0781民初782号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77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7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0781民初781号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75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0781民初782号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7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3718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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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371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2)赣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2)赣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2)赣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4007.12元; 四、变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2)赣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644007.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五、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六、驳回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7346.27元,由上诉人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707.82元(46250.27元+5457.55元),由上诉人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638.45元。上诉人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096元,本院予以退回5457.55元。上诉人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457.55元,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民终16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276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6-16 | 2025-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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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276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开具购房款656611元的发票; 二、 由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Y某某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50元。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账号:140312010400040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水南支行;本账户仅用于交纳诉讼费,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02民初79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192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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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192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开具购房款655549元的发票; 二、 由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H某某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H某某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50元。被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账号:140312010400040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水南支行;本账户仅用于交纳诉讼费,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02民初89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508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781执25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的租金42853.6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5169.99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腾空商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逾期返还按1723.33元/月支付商铺占用费,直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已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8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58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81民初80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81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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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81执28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上诉人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民终3686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702执99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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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702执99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3645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增值税 | 54127.9 | 54127.9 |
| 2 | 瑞金市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94.47 | 1894.4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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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9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