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81MA35Y6A7XY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20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81MA35Y6A7XY | 登记机关 |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喻香妹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1日 - 2047年05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1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206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喻香妹 |
董事,经理 |
张志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赣州市梁铭置业有限公司 | 1501万人民币 | 1501万人民币 |
芜湖鑫德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781MA35Y6A7XY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81执2535号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5-07-15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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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781执25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庆运支付工程款3743885.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8208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华庆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967元,由原告华庆运负担3345元、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622元,该费用原告华庆运已预付,一审法院予以退回44622元。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诉讼费44622元,逾期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期间,华庆运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上海九亭支行账号531904883810308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上海九亭支行向本院提供上述账户交易明细后,本院提供给各方当事人质证。华庆运质证认为,上述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赣州梁筑公司共向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三笔款项合计1147800元,虽然该金额远低于华庆运在庭审中认可的10309408.75元,但华庆运认可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309408.75元工程款。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本院对招商银行上海九亭支行提供的上述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二审查明事实如下:1.华庆运在二审时同意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422105元。2.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约部C某某于2023年9月5日通过微信向华庆运发送“华庆运项目(瑞金项目)”进款明细表。该表显示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4月9日的“进项明细”:1华庆运向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入980000元;2 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向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入10309408.75元;3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360829.31元;“支付明细”: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华庆运支付及代付8919277.06元;“余额”:2009302.38元。3.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9.7.(3)约定,若建设方延迟付款给甲方,则甲方亦相应延迟付款给乙方。若甲方能追索建设单位延迟付款赔偿,则甲方按相应比例(亦即扣除本合同约定的管理协调费及税费之后)支付乙方延迟付款的赔偿。若甲方未能获取延迟付款赔偿,则甲方对乙方亦无任何逾期违约金,则甲方对乙方亦无任何补偿,亦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欠付工程款金额及利息计算的问题。1.关于管理费和华庆运的工程款总价问题。鉴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实际系按3.5%的比例扣除管理费,一审判决认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应付款中按3.5%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向华庆运支付余款欠额。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华庆运支付的工程款金额3743885.38元【(4120877.05元-未到期质保金241203.08元)×96.5%=3743885.38元】,该计算方式仅扣除了未付款部分的管理费,存在计算错误。按照3.5%的比例,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收取管理费金额应为422105元(12060154.11元×3.5%取整)。二审中,华庆运同意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422105元。扣除管理费后,华庆运的工程款总价为11638049.11元(12060154.11元-422105元)。2.关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华庆运工程款金额问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二审均未到庭,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根据华庆运提供的证据,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华庆运的垫资款980000元,向华庆运支付或代付款项合计8919277.06元。因此,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华庆运工程款3698772.05元(工程款总价为11638049.11元+华庆运垫资款980000元-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付8919277.06元,含质保金)。3.关于质保金的金额和返还。《中梁瑞园项目铝合金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2020年11月30日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的60%,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质量无渗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华庆运工程款应预留工程款总价5%作为质保金581902.45元(11638049.11元×5%),其中60%质保金349141.47元应于2021年10月26日返还,剩余40%质保金232760.98元应于2024年10月26日返还。目前,五年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应全部返还。4.关于利息计算的问题。《工程内部承包合同》9.7.(3)约定,如建设方延迟付款,则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相应延迟付款给华庆运,且如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从建设方获取延迟付款赔偿,则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华庆运亦无任何补偿,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有过错。华庆运要求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30日起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逾期利息,有悖于上述约定。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9日开始,截留工程款“余额”2009302.38元未付给华庆运,应以截留款项2009302.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他未付款及保修金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庆运上诉主张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对其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首先,关于华庆运是否属于适用上述规定的实际施工人问题。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称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内部转包关系或挂靠关系,华庆运并非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本院认为,从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财、物均非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亦无证据表明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故无法认定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系华庆运借用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梁瑞园项目铝合金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由华庆运主导或参与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协商事宜,故亦无法认定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因此,华庆运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应属于转包关系。其次,华庆运在一审中提供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2023年9月5日向其微信发送的“华庆运项目(瑞金项目)”电子表格,拟证实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09408.75 元,欠付工程款1750745.36 元,并据此提出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745.36 元范围内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答辩状,仅对华庆运实际施工人身份提出上述抗辩意见,未对华庆运主张其欠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欠款金额提出抗辩。第三,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对已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华庆运在一审已提供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初步证据,但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二审经依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为查明事实,本院向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邮寄了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华庆运的举证情况,询问其对华庆运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释明其应负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反驳证据,但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1日签收举证通知书后,未提供证据。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怠于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华庆运要求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745.36 元范围内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华庆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24)赣 0781民初 9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24)赣 0781民初 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华庆运支付工程款3698772.05元及利息,利息以2009302.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赣州梁筑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745.36 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向上诉人华庆运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967元,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5元,由上诉人华庆运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05元。上诉人华庆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5元,本院退回30805元,被上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5元,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民终59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