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03MA382PME34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吉安项目公司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3MA382PME34 | 登记机关 |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庐陵新区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09日 |
| 法定代表人 | 赖汉雄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0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吉安项目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赖汉雄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内资合伙企业 | 南昌锌湖企业策划中心(有限合伙)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内资合伙企业 | 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80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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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1305.5元及利息(以451305.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工程款6221625元及利息(以6221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903299元; 四、 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576229.5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 驳回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40元,减半收取计3372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23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10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8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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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1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乐清浙环电气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乐清浙环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803民初11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08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7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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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1588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5884.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70元,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0元,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0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条款即为追缴诉讼费通知。如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803民初12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278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11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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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2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00786.63元及利息(以1200786.63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 二、 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前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803民初9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281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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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28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样样红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J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省样样红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Q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Q某某在29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样样红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Q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9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279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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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2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吉安雍锦半岛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13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70元,减半收取计54435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19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79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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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泉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金额150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自2023年9月2日起计算实际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 二、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泉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商票资金占用费52552.5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泉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0元,减半收取计9395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803民初11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78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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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昌发物资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 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南昌市昌发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10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656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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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65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1152.64元及利息(以1481152.6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工程款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955859.59元; 四、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00元,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803民初12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2执1769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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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802执176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告L某某、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4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借款本金756,502.32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为23,829.72元,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8.82%计算); 三、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7.34元,减半收取计5,773.67元,由被告L某某、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2民初33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362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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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803执36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69520元及利息(以69889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计算至2022年5月7日,以1369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12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342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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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803执3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盘晓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盘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21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55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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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803执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666625.06元及违约金(截止2023年1月18日为741733.9元,自2023年1月19日起、以17666625.0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吉安蓝光雍锦半岛项目南区精装修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4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6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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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江西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列入时间 | 2025-01-09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