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03MA382PME34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鸿翔江誉5号楼1-150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3MA382PME34 | 登记机关 | 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慧莉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鸿翔江誉5号楼1-1504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周慧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张文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2执1769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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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802执17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告L某某、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4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借款本金756,502.32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为23,829.72元,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8.82%计算); 三、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7.34元,减半收取计5,773.67元,由被告L某某、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2民初3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362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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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803执3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69520元及利息(以69889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计算至2022年5月7日,以1369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12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342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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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803执3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盘晓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盘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2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55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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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803执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666625.06元及违约金(截止2023年1月18日为741733.9元,自2023年1月19日起、以17666625.0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吉安蓝光雍锦半岛项目南区精装修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4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6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202执1536号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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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202执15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灵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唐山鼎立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灵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2民初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202执1546号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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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202执15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北沃如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灵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唐山迪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万元及其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票据款项10万元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北沃如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灵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2民初2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803执476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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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03执4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西省国豪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尾号3973、3990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33259.18元及逾期利息(以1033259.18元为基数,从票据到期日即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计7095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803民初1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闽0581执1714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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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81执1714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1254750元及利息59059.2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581民初2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65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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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6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麒御健康科技公司、江西沐蓝商贸有限公司、永丰县一诺建材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捷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被告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麒御健康科技公司、江西沐蓝商贸有限公 司、永丰县一诺建材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8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117执888号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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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117执88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117民初35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杰瑞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汇票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至票款结清日相应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杰瑞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费1620元由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钢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7民初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938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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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93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特贵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特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21执2610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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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宁0121执261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11502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21民初5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21执2609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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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宁0121执260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8538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21民初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