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4MA38Q4GE9Q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康王庙一品楼1幢2单元90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4MA38Q4GE9Q | 登记机关 |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云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17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康王庙一品楼1幢2单元90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刘鹏飞 |
监事 |
吴亮 |
监事 |
李高原 |
总经理,董事 |
陈伟文 |
董事 |
陈建云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东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205万人民币 | 1020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东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0万人民币 | 1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峡江县颖川置业有限公司 | 850万人民币 | 8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吉安市颖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3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吉市建房开二级资质证1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25-12-14 |
内容 | 延续申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420004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吉安市新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东投·风情街22号楼商业mall(一层、二层)消防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824执156号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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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824执1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2407.08元及利息44026元(该利息暂算至2023年9月27日),此后利息以本金241240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412407.08元范围内对《新干东投·风情街项目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6元,减半收取计16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68元(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42元,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226元、保全费5000元。 一、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2407.08元及利息44026元(该利息暂算至2023年9月27日),此后利息以本金245640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412407.08元范围内对《新干东投·风情街项目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6元,减半收取计16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68元(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42元,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226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4民初1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78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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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7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振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振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824执1111号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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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4执11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199953.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4民初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824执531号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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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4执5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09050元及利息31148元(该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7日),此后利息以本金8090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退还质保金5595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55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2元,减半收取计640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55元,合计11856元(原告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836元。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4民初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824执538号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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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4执5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4民初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房产税 | 11521.91 | 0.0 |
2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54679.23 | 0.0 |
3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7483.93 | 0.0 |
4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333.44 | 0.0 |
5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6863.31 | None |
6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625.0 | None |
7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426.81 | None |
8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375.85 | None |
9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25997.57 | None |
10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10697.25 | None |
11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3403.67 | None |
12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581465.29 | None |
13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24770.64 | None |
14 | 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6880.73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