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6MA3971TU1C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6MA3971TU1C | 登记机关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14日 - 2050年04月1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中心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赣建房开字028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2-23 | - 2025-12-23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规核字第3608262023HY00083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泰和县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0-24 |
内容 |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地址、建设、发证日期、发证单位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泰城管许字(2023)第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泰和县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6 |
结束日期 | 2028-09-25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新力愉景湾)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52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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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15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1.07元,并给付以12211.0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付清此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元,由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45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4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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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12执24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1.07元,并给付以12211.0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付清此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元,由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826执2227号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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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826执22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L某某、D某某支付9,84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35元。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附泰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情况,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账号:143784010400049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文田支行,可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将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直接转入上述账号,并备注缴款人姓名及本案案号】。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826民初1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826执2222号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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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6执22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68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2年12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41,680.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江西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1元,由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6民初1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826执2223号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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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6执22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2年12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4555.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二、被告江西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6民初1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826执828号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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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6执8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3,827.52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保全费558.28元,共计1,131.28元,由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6民初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826执865号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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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6执8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69,028.3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25元,反诉费33,587元,保全申请费10,000元,鉴定费920,000元,合计1,139,612元,由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3,446元,由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6,166元。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6民初3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826执905号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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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826执9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734.29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保全费828元,共计1,737元,由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26民初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23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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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2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泰和县鸿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分销佣金人民币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5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2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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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安众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价款101956.19元,并给付此款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7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1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