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2092902289U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89号7楼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2092902289U | 登记机关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4年03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聂智斌 | 营业期限 | 2014年03月06日 - 2043年03月0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89号7楼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主要人员 (3)
南冬 |
执行董事 |
南英 |
监事 |
聂智斌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南婷 | - | - |
自然人股东 | 南冬 | - | - |
自然人股东 | 南冬 | 5940万人民币 | 59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四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0万人民币 | 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江西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600万元 |
江西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5% | 2040万元 |
江西思凯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樟树市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0 |
结束日期 | 2024-01-10 |
内容 | 樟树时代广场4#改扩建项目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982202300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樟树市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0 |
结束日期 | 2024-01-10 |
内容 | 樟树时代广场4#改扩建项目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樟树市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无许可内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恢361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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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恢3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8日欠付利息为68,137元,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西四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四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75(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7,775元,由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4元,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四创投资集团、F某某负担45,271元。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2民初3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恢237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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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恢2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四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连带向原告江西集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4320元、到期违约金298592.73元(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止),共计2132912.73元,并以尚欠工程款183432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江西集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元(已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80元,由原告江西集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江西四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12元(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2民初1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75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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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73486949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2民初1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750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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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7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88111元。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82民初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1893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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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2执18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四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连带向原告江西集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4320元、到期违约金298592.73元(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止),共计2132912.73元,并以尚欠工程款183432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江西集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元(已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80元,由原告江西集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江西四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12元(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2民初1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2718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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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2执27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申请人江西树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由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江西树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位于樟树市“时代广场”6栋6-122号、6-123号、6-125号、6-127号、6-129号、6-130号、6-131号七个商铺(共计建筑面积373.46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直接办理上述7个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由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其与申请人江西树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樟树市“时代广场”6栋6-122号、6-123号、6-125号、6-127号、6-129号、6-130号、6-131号七个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樟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7个商铺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交付上述7个商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给申请人江西树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办理上述七个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切税费,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各自承担; 五、本案仲裁费72067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宜仲裁字第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2719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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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2执27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申请人Z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6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由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Z某某签订位于樟树市”时代广场“1-335号、1-341号、1-342号3个商铺(共计建筑面积203.38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直接办理上述3个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由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其与申请人Z某某签订的位于樟树市”时代广场“1-335号、1-341号、1-342号3个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3个商铺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交付上述3个商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给申请人Z某某; 四、办理上述3个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切税、费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各自承担; 五、本案仲裁费21058元被申请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宜仲裁字第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1014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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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2执101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J某某借款本金1992688元、利息272657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合计4719264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992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6779元,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236元(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2民初320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680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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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2执6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1492.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2诉前调书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204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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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2执2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8日欠付利息为68;137元,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西四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四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75(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7;775元,由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4元,被告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四创投资集团、F某某负担45;271元。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2民初3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2执1537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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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2执1537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852115.2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19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284588.48 | 0.0 |
2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11073.71 | 0.0 |
3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11067.86 | 0.0 |
4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12510.0 | 0.0 |
5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30769.71 | 0.0 |
6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486.01 | 0.0 |
7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20291.29 | 0.0 |
8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印花税 | 2250.61 | 0.0 |
9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225060.57 | 0.0 |
10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房产税 | 615.24 | 0.0 |
11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2699274.81 | 0.0 |
12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22610.1 | 0.0 |
13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145733.47 | 0.0 |
14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1276434.43 | 0.0 |
15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土地增值税 | 190786.57 | 0.0 |
16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8569.12 | 0.0 |
17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印花税 | 1457.33 | 0.0 |
18 | 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3 | 印花税 | 44736.9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3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