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685998482M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8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3685998482M | 登记机关 |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4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志 | 营业期限 | 2009年04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4875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12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高安市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88号 | ||
经营范围 | 住宿,中西餐、酒吧服务,饮品、点心、糕点制售,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泡脚、按摩服务,演出场所服务,预包装及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图书、报纸、期刊零售、文印服务,卡拉OK,游艺娱乐、休闲健身娱乐服务(限下属机构经营);体育场所、航班信息咨询,礼仪,洗衣,停车,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花卉零售(限下属机构经营),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自有物业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何国平 |
董事 |
汪志飞 |
监事 |
潘颖璋 |
董事 |
董建志 |
总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佛山市南海奥米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475万人民币 | 247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4875万人民币 | 3487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加利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佛山市叶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244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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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2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A202007068074);解除原告H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购房优惠款20,000元、首期款182,726元、维修基金3,616.16元,共计206,342.16元;并对其中的首期款182,726元、维修基金3,616.16元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H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H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已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H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H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H某某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违约金32,511.063元; 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4元,已减半收取计3,542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7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242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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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2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Z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97726元、维修基金2149.77元及购房优惠款20000元,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原告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原告Z某某截止本案生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违约金2531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2元,减半收取3296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3民初1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240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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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2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T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219327元、维修基金2425.96元及购房优惠款20000元,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T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T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原告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T某某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T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T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原告T某某截止本案生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违约金31461.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3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7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243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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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2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R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A201912060085);解除原告R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R某某返还购房优惠款20000元、首付款54131元、维修基金2411.08元,共计76542.08元;并对其中的首付款54131元、维修基金2411.08元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R某某返还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已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截止本案生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R某某支付违约金13380.8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7元,减半收取3088.5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3民初1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241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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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2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方即应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方即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即应返还购房首付款213,590元、维修基金2,401.15元及购房优惠款20,000元,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即应返还原告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原告方即应截止本案生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即应支付违约金28,755.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1元,减半收取3,410.5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3民初1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418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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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41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Z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于2021年2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71175元、维修基金3307.05元及团购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Z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计算的占用资金利息; 三、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原告向第三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归还的截至本案生效时原告Z某某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含已付款122426.48元),并支付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Z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Z某某计算的占用资金利息; 四、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归还的贷款本息; 五、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偿付违约金29690.85元; 六、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7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3323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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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33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3)赣0983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4,700,000元,并自2023年4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3)赣0983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3)赣0983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77,600元”; 四、驳回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88元,由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300元,由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元,由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民终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079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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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0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A202007068074);解除原告H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购房优惠款20,000元、首期款182,726元、维修基金3,616.16元,共计206,342.16元;并对其中的首期款182,726元、维修基金3,616.16元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H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H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已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H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H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H某某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违约金32,511.063元; 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4元,已减半收取计3,542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7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4469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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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44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39474930.6元并承担以3947493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202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该工程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承建的《江西•奥园冠军城一期A区项目》中的D1-D5栋(除D4栋)、G1-G15栋(除G4、G14栋)房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525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37693元,余款23832元由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83民初3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2567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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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25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T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219327元、维修基金2425.96元及购房优惠款20000元,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T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T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原告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的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T某某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T某某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T某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归还原告T某某截止本案生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违约金31461.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3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7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2660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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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26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借款本息合计7,525,436.55元(截止至2023年10月20日),及承担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后续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对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赣(2021)高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377号土地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利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95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4,08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承担241,311元。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3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3100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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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31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6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907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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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9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5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1929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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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19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6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1836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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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18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偿付人民币38631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计433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21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09元。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7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恢40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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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恢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宜仲裁字第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983执554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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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3执5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2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983执5215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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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3执52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告L某某、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13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的借款本金439919.2元、利息8093.92元、罚息196.6元,共计448209.72元(截至2023年4月10日)以及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后续利息、罚息;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对被告L某某名下的座落于高安市大城镇320国道以南江西.奥园冠军城一期G-2幢902号房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G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414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983执3334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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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3执33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新怡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353.11元(后继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从2022年11月1日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新怡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为970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983执4039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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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3执40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L某某、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84,590元、维修基金3,687.54元及购房优惠款20,000元;并对其中的首付款184,590元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三、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向被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归还的截止本案生效时原告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并按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实际付款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四、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归还原告L某某截止本案生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33,233.7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8元,由被告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3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983执4047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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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83执40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安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823.51元; 二、被告高安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本金为工程款143823.51元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元,由被告高安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3民初3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487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4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