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2MA39RY385R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临川大道以北康桥帝璟1栋380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2MA39RY385R | 登记机关 |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曾会琴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1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临川大道以北康桥帝璟1栋380室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廖丰华 |
| 监事 |
| 廖小凡 |
| 董事长 |
| 廖洁琴 |
| 董事 |
| 徐志佳 |
| 董事 |
| 曾会琴 |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抚州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硕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00万人民币 | 8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抚州高新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213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5-12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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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213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致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53168元; 二、 驳回原告江西致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江西致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5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5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1002民初11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40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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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40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折价补偿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923,912.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23,912.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停工费、窝工费180万元; 三、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折价补偿工程款13,923,912.71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0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801元由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69,168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6,633元;鉴定费55万元由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2.2万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2.8万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6,633元。期满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一、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折价补偿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923,912.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23,912.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停工费、窝工费180万元; 三、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折价补偿工程款13,923,912.71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0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801元由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69,168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6,633元;鉴定费55万元由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2.2万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2.8万元。被告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6,633元。期满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89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抚州硕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09 | 87142.53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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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2月1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