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2MA3AE9W068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以东、青云峰路以南(凤凰香域中央)一层商业1-5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2MA3AE9W068 | 登记机关 |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7月07日 |
| 法定代表人 | 康锦江 | 营业期限 | 2021年07月07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111 | 发照日期 | 2025年04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以东、青云峰路以南(凤凰香域中央)一层商业1-5室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2)
| 康锦江 |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蒋楠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州广电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昆山广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内资合伙企业 | 嘉兴合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43万人民币 | 111.4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赣建房开字163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6-29 | - 2025-06-29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447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10-21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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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44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65,135,764.50元(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水电费 984,691.46元、罚款 578,820.31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131,643,704.52元,被告还尚欠原告工程价款共计 33,492,059.98元;二、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 99%即163,484,406.86元(含已付款 131,643,704.52元),剩余 1%合计 1,651,357.65元作为质保金,待《总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支付,即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保修期自 2023年 7月 5日起算),被告向原告无息返还扣除修复费用(如有)后剩余的全部质保金;1393 4三、付款方式:扣除已付款 131,643,704.52元、质保金1,651,357.65 元,被告本次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项为31,840,702.33元(165,135,764.50元-131,643,704.52元-1,651,357.65元)。在本协议签订前,被告同意将已被法院保全冻结的现金 6,585,214.08元银行款项先予执行支付至原告作为工程款;剩余工程款 25,255,488.25 元,其中( 1)23,224,768.64元(31,840,702.33元-6,585,214.08元-2,030,719.61元)于 2024年 11月 30日前支付完毕,( 2)2,030,719.61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0天内支付完毕(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开具与《总包合同》一致的增值税率 9%的专用发票);四、违约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按期足额支付任一笔应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强制执行被告名下相对应的财产。同时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164,723元、保全费 5,000元、鉴定费440,000元、律师代理费 387,645.7元;五、原告有权就其承建的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金柅大道以西,保利华章项目以北的金地商置抚州 61亩住宅地块土建水电安装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329,446元调解减半收取 164,723元、保全费 5,000元、鉴定费 440,000元,原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394 5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18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422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9-23 | 2026-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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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422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 2024年 12月 2日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047,845.57元。此款由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2 3 3在 2025年 4月 30日前支付 30万元,2025年 8月 30日前支付 391,134 元,余款 356,711.57 元(包含质保金 166,240.37元,如在质保金未到期之前发生质量问题需从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在抚州金地时代艺境的一套商品房屋冲抵,如工程款不足以支付房款,差价由原告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补齐;二、若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应支付上述相应的款项外还应支付利息(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从本协议逾期之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有权就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项(不再进行工抵房)及相应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可以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州金地时代艺境工程范围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诉讼费减半收取 7,173元由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83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392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6-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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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392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荣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8455.74元; 二、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荣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576.43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5月11日,2025年5月12日起以本金838455.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荣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5元减半收取6242.5元,财产保全费4863元,由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42.5元及财产保全费4863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1002民初39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403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9-08 | 2026-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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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403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祥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65,925.92元及利息(利息以65925.92为基数,自2025年4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 驳回原告江西金祥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江西金祥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57元,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2元。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2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1002民初30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2805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7-0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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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280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计20187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01871.8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LPR即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二、原告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具备拍卖或变卖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其施工的工程以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尚欠工程款201871.8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计2164元,由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抚州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账户(户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江西省抚州农商行伍塘支行,行号:402437020010)缴纳诉讼费2164元,期满仍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1002民初9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11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7月0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