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30588123780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8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30588123780 | 登记机关 |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12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东 | 营业期限 | 2012年12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8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代理(凭资质证经营)、商业运营管理、实业(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除外)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企业形象策划;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兼零售、供电业务、自来水的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光文 |
监事 |
张东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宁波金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仙峰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宁波仙峰控股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抚州豫郡实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抚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250万人民币 | 22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抚消安许字﹝2024﹞第00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抚市消防救援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03-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同意投入使用营业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抚高新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13 |
许可文件名称 |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领航国贸商业中心(临街)方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155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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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1002执15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艺嘉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艺术灯光景观工程款(包含工程质保金12万元)共计138.5万元,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原告上海艺嘉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万元,剩余工程质保金12万元由被告按照原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如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则以应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上海艺嘉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本调解协议中结算的款项已包含原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抚州领航国贸商业中心光艺术作品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用,原告不得再以该设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 四、原告上海艺嘉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23661元,调解减半收取11830.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30.5元,由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6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19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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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1002执1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2879.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2879.93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抚州豫郡实业有限公司对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2879.93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9元和财产保全费2359元,由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抚州豫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款,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7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536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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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53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L某某支付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4530元; 二、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Y某某、L某某办理好领航国贸商业中心C区商铺C3-2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5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56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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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1002执5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赣1002民初6397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02民初6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2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