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3MA383TAM9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3MA383TAM90 | 登记机关 |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02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7)
| 刘桂林 |
| 董事 |
| 周伟 |
| 董事 |
| 张良剑 |
| 董事,经理 |
| 李三龙 |
| 董事长 |
| 邓沙沙 |
| 董事 |
| 鄢钦峰 |
| 监事 |
| 陈强 |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00万人民币 | 33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00万人民币 | 33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南水投资有限公司 | 1700万人民币 | 17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南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00万人民币 | 17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150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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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15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质保金484,042.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24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62元。期满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500006,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1002民初86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恢49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4-25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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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恢49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790579.06元、利息13695.49元,合计804273.55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2元,减半收取计5921元,保全费4541元,合计10462元,由被告Y某某、W某某、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66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1002执恢487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5-04-25 | 2025-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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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1002执恢48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570470.51元、利息15753.93元,合计586224.44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D某某、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2元,减半收取计4831元,保全费3451元,合计8282元,由被告D某某、Z某某、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25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452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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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452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43166.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543166.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21年6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232元、财产保全费3236元,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779元、财产保全费1764元。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7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1880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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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1执18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3545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545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从202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8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46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恢42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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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1002执恢42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790579.06元、利息13695.49元,合计804273.55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2元,减半收取计5921元,保全费4541元,合计10462元,由被告Y某某、W某某、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民初66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95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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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19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创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7235.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月6日起以欠付款项34341.5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以欠付款项22894.38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创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3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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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57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宜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77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85775.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3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房产税 | 138290.29 | 0.0 |
| 2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印花税 | 4778.56 | 0.0 |
| 3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土地增值税 | 83758.91 | 0.0 |
| 4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8859.92 | 2550.0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