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2MA3NU2AG7K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4号楼1-301-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2MA3NU2AG7K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姜艳华 | 营业期限 | 2018年12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4号楼1-301-3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园林绿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姜艳华 |
执行董事 |
张栋 |
总经理 |
郭顺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66.7万 | 666.7万 |
企业法人 | 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0万 | 1000万 |
企业法人 | 水发龙田集团有限公司 | 333.3万 | 333.3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历下)登字[2024]第0282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园林绿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历下)登字[2023]第0015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园林绿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9-28 |
处罚类型 | 虚假宣传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
决定文书号 | 济历下市监罚字(2022)133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开发建设和昌·新悦广场项目,分别于2019年7月4日和2019年8月29日取得3#楼和6#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在对办公用途的3#楼和6#楼房屋营销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方式和内容的宣传行为:1.当事人在项目开盘营销过程中使用《新悦广场项目简介》对项目进行了介绍,包括“项目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共包含4栋公寓、1栋写字楼、1栋独立商业中心及部分精品商街,其中公寓产品含平层公寓及LOFT公寓”“3号楼和6号楼为精装LOFT公寓”“5号楼和4号楼平层精装公寓”等信息。2.当事人在营销过程中,建设使用了向购房人展示的样板间,并申请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对3号楼和6号楼的LA1户型、4号楼和5号楼的A户型进行了公证,在LA1户型《公证书》中记载有“王莹对售楼中心内LA1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解说”“本公证员使用属于本处的一台照相设备对售楼中心内的LA1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拍照”等信息,且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包括居住使用的沙发、床、衣柜、鞋柜、冰箱、洗衣机、电磁炉、抽油烟机、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淋浴等设施设备家具,公证书中无办公使用的布局照片,亦无“办公”信息。LA1户型《公证书》记载信息与A户型《公证书》中“高天对售楼中心内A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解说”“本公证员使用属于本处的一台照相设备对售楼中心内的A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拍照”的记载信息基本一致,且两公证书所附照片,均为居住设施设备家具展示。当事人对实际为办公用途3号楼和6号楼LA1户型与实际为商务公寓的4号楼和5号楼A户型均以公寓居住展示,属于对3号楼和6号楼的房屋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当事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显示,房屋性质办公楼收费标准8元,房屋性质公寓收费标准3.5元,房屋性质商铺收费标准6元。当事人宣称对3号楼和6号楼按照3.5元/m2/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客观上对实际为办公用途的3号楼和6号楼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以上宣传方式,以“公寓”“LOFT”等内容对实际为办公用途的3号楼和6号楼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购房人造成了误导。当事人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了格式条款“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买受人统一给予出卖人90天延展期,延展期内买受人不向出卖人追究逾期交付责任”,并与购房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使用上述条款用于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以上述条款构成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内容 | 罚款:509000.00元; |
处罚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9-28 |
处罚类型 | 虚假宣传;依《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认定的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济历下市监罚字(2022)133-1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开发建设和昌·新悦广场项目,分别于2019年7月4日和2019年8月29日取得3#楼和6#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在对办公用途的3#楼和6#楼房屋营销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方式和内容的宣传行为:1.当事人在项目开盘营销过程中使用《新悦广场项目简介》对项目进行了介绍,包括“项目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共包含4栋公寓、1栋写字楼、1栋独立商业中心及部分精品商街,其中公寓产品含平层公寓及LOFT公寓”“3号楼和6号楼为精装LOFT公寓”“5号楼和4号楼平层精装公寓”等信息。2.当事人在营销过程中,建设使用了向购房人展示的样板间,并申请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对3号楼和6号楼的LA1户型、4号楼和5号楼的A户型进行了公证,在LA1户型《公证书》中记载有“王莹对售楼中心内LA1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解说”“本公证员使用属于本处的一台照相设备对售楼中心内的LA1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拍照”等信息,且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包括居住使用的沙发、床、衣柜、鞋柜、冰箱、洗衣机、电磁炉、抽油烟机、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淋浴等设施设备家具,公证书中无办公使用的布局照片,亦无“办公”信息。LA1户型《公证书》记载信息与A户型《公证书》中“高天对售楼中心内A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解说”“本公证员使用属于本处的一台照相设备对售楼中心内的A户型公寓样板间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拍照”的记载信息基本一致,且两公证书所附照片,均为居住设施设备家具展示。当事人对实际为办公用途3号楼和6号楼LA1户型与实际为商务公寓的4号楼和5号楼A户型均以公寓居住展示,属于对3号楼和6号楼的房屋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以上宣传方式,以“公寓”“LOFT”等内容对实际为办公用途的3号楼和6号楼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购房人造成了误导。当事人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了格式条款“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买受人统一给予出卖人90天延展期,延展期内买受人不向出卖人追究逾期交付责任”,并与购房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使用上述条款用于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以上述条款构成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422900.00元; |
处罚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25 |
处罚类型 |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决定文书号 | 济消历下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8号 |
处罚事由 | 根据《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6月29日我大队监督员崔子政、王继艳对位于历下区花园东路3699号的和昌新悦广场,管理方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历下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1号楼17层,法人:耿红梅)进行检查时发现:1、22楼封闭楼梯间送风无法启动;2、楼顶消火栓无压力;3、一层北侧疏散标志不亮;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对其进行罚款 |
处罚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2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