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36974742808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中路5号二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36974742808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1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庄喆 | 营业期限 | 2010年01月2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12月19日 |
| 企业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中路5号二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庄喆 |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 | 1000万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市中)登字[2025]第04416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2-1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市中)登字[2024]第02114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2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3 | A级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1036974742808 |
| 2 | 2022 | A级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1036974742808 |
| 3 | 2021 | A级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1036974742808 |
| 4 | 2020 | A级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1036974742808 |
| 5 | 2019 | A级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913701036974742808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鲁0103执7752号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5-11-06 | 2026-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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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鲁0103执7752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437212元; 二、被告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1860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860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23071元,由被告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437212元; 二、被告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1860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860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23071元,由被告绿地集团济南普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鲁0103民初44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1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