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726696721M
地址:张店华光路9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726696721M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1年0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波 | 营业期限 | 2001年02月23日 - 2039年04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09日 |
企业地址 | 张店华光路9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高波 |
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山东恒生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山东鼎齐贸易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山东恒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9700万人民币 | 297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 | 高波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孙风胜 |
山东恒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 | 周垂宏 |
企业对外关系 (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恒生地产淄博临淄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淄博恒生未来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90% | 1800万元 |
恒生地产淄博有限公司 | 70% | 1400万元 |
山东尚时置地有限公司 | 57% | 2500万元 |
曲阜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1]107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6-10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0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25-05-20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8012126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公司变更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1116207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公司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918086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公司变更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1226029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22 |
结束日期 | 2039-04-19 |
内容 | 公司变更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39-04-19 |
内容 | 公司变更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5 | A级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37030372669672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1022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305执102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23)鲁0305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1024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305执102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23)鲁030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92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1021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305执102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23)鲁030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76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1023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305执102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23)鲁030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955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1026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305执102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23)鲁030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76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1439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305执143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305民初5553号原告:刘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瑞泉社区盛世豪庭小区19-503室(送达确认地址)。身份证号:*-*-*-*。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以东,荣二路以北创业大厦13层1306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6696721M。法定代表人:孙风胜,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丽丽诉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丽、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93557元,经济损失(以房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以房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1-日起、以房款1835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份,原、被告达成购房合意,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陆续支付总房款293557元。2019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坐落于临淄大道以北、一诺路以东、规划桑坡路以西),其核准名称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45号楼1单元3层010306号房,合同约定在2021年9月15日前交房。原告依约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损失赔偿金”。由此可见,双方已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根据以上约定,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出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2-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双方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若出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买受人应当在出现合同解除事由后90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买受人不行使解除权的,买受人的解除权消灭,即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交房,假设再退一步讲,原告因答辩人迟延交房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也应当在90内行使,如果在2021年12月14日之前不行使,解除权已消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选铺确认单三张,拟证实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8月12日支付房款1万元,于2018年8月29日支付房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22日支付房款183577元(房款183557元+20元手续费)。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拟证实2019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签备案合同,原告以293557元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坐落于临淄大道以北、一诺路以东、规划桑坡路以西,其核准名称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45号楼1单元3层010306号房,合同约定在2021年9月15日前交房,但被告至今未交房,构成根本违约。3、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及EMS回执各一份,拟证实因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告邮寄解除通知,被告也已签收,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3-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确实交纳了房款293557元。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合同应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损失赔偿金。双方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在合同第23页补充协议第九条中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出现合同解除事由后90日内,应当是在2019年12月14日之前原告行使解除权,但原告邮寄通知是在2021年12月23日,已超出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即除斥期间。对证据3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原告刘丽丽与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05151T8NXCTF7S4U,原告刘丽丽购买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45号楼1单元3层010306号房,该房单价7740元,总价款293557元。合同约定,买受人采购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019年05月01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原告刘丽丽于2018年8月12日支付定金1万元,2018年8月29日补交首笔款10万元,2018年12月22日支付183577元(房款183557元+20元手续费)。原告刘丽丽已于2018年12月22日将案涉房屋的总价款293557元支付完毕。合同约定案涉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已由-4-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案涉商品房,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损失赔偿金。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在90日以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若出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买受人应当在出现合同解除事由后90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买受人不行使解除权的,买受人的解除权消灭,即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告邮寄了《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的通知》,被告也已签收。该楼房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尚有配套工程尚未完工,尚未取得住建部门的验收合同备案等其他相关文件,尚未交付。本院认为,原告刘丽丽与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05151T8NXCTF7S4U,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前交付案涉商品房,被告至今未能交付该房-5-屋,且案涉房屋本身至今尚未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被告主张的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损失赔偿金”不合理地减轻被告的责任,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虽约定原告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解除事由出现后90日,但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为该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该格式条款限制了对方权利,对于该格式条款其未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告邮寄了《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的通知》,被告也已签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自被告承诺交房的2021年9月15日计算未超过一年,系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故被告关于原告解除权消灭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293557元。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经济损失,本院支持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以1835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均至-6-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丽丽与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05151T8NXCTF7S4U)解除;二、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丽丽购房款293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丽丽经济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以1835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与第二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7-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被告恒生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凤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书记员李妲-8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5民初555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