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6MA3PRNQHX0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6MA3PRNQHX0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湖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伟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5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养健康咨询;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餐饮服务;美容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朱发奇 |
监事 |
洪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恢15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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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恢15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2875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执11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88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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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88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本金16669.21元,以及该款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358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13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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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13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65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65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16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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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16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1801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1801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398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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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39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2432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43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96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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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96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返还购房款300733元及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300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2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384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201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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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201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G6233487号、G5832487号《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两份自2023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743436.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7434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7.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391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1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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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1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22)鲁0306民初345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4741208.59元,并以8474120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申请人在84741208.59元范围内就被申请人施工的淄博恒大养生谷A05-1、A15住宅地块(2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64496元;4、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45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56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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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56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款155430元;二、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1554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7元,由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7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90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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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90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鲁0306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0000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被申请人负担。该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70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8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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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8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500号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50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36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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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36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2023)鲁0306民初2077号原告:沈元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沈古村。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亮,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元鹏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元鹏、被告恒越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元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淄博恒大.养生谷认筹协议书》,编号为:ZB2021052201,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作为参加由被告在2021年5月22日下午举行公开发售日抽奖活动的登记金。协议明确约定,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原告意愿物业或者原告放弃正式认购意愿,被告应于2021年5月22日公开发售日后30日内退还登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0元登记金并参加了公开发售日的抽奖活动,活动现场原告并未认购到意愿房屋,遂按被告通知在位于淄博市文昌湖区桃花山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西北的淄博恒大.养生谷售楼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还手续,被告将协议书原件收回,告知原告走退款程序,承诺在2021年6月底前会全额退还。截至起诉,被告尚未退还登记金200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从未支付。被告恒越房地产公司辩称,被告原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公司账簿等材料被政府监管,暂时未查询到案涉合同等相关资料,请原告进一步举证证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1年5月22日,原告沈元鹏与被告恒越房地产公司签订《淄博恒大.养生谷认筹协议书》一份,编号为:ZB2021052201,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作为参加由被告在当日下午举行公开发售日抽奖活动的登记金。协议明确约定,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原告意愿房屋或者原告放弃正式认购意愿,被告应于2021年5月22日公开发售日后30日内退还登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0.00元登记金并参加了公开发售日的抽奖活动,活动现场原告并未认购到意愿房屋,遂按被告通知在位于淄博市文昌湖区桃花山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西北的淄博恒大.养生谷售楼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还手续,被告将协议书原件收回,承诺在2021年6月底前会全额退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退还登记金20000.00元。2023年5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等证原告提供的协议书、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未能从被告处选购到合适的房屋,被告应按照认筹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优惠登记金。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优惠登记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为逾期支付的经济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元鹏登记金20000.00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元鹏经济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元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褚云霞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马菲书记员:孟新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07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3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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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3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2169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6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3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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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3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原告A某某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签订的G0048054号《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某某购房款221592元;三、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以22159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经济损失;四、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2元,申请费1728元,共计419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22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38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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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38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票据款671761.06元,并分别以44614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25613.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661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3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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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3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原告A某某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签订的G1805054号《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某某购房款213573元;三、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以213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经济损失;四、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2元,申请费1688元,共计409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22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恢17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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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恢17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62945元,向原告W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43700元,向原告Z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40900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执恢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50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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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5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市广播电视台票据款768371.40元;二、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8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39021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淄博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362元,共计10104元,由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7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04 | 土地增值税 | 432646.19 | 432646.19 |
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04 | 印花税 | 61360.64 | 0.0 |
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04 | 增值税 | 6562375.9 | 6562375.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