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6MA3PRNQHX0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6MA3PRNQHX0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湖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伟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5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养健康咨询;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餐饮服务;美容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朱发奇 |
监事 |
洪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2000万 | 2000万 |
法人股东 | 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2000万 | 2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恢15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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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恢15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2875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执11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88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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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88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本金16669.21元,以及该款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358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13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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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13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65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65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16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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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16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1801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1801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6执398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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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6执39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2432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43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96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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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96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返还购房款300733元及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300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2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384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201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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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201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G6233487号、G5832487号《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两份自2023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743436.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7434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7.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391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1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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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1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22)鲁0306民初345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4741208.59元,并以8474120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申请人在84741208.59元范围内就被申请人施工的淄博恒大养生谷A05-1、A15住宅地块(2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64496元;4、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45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56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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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56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款155430元;二、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1554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7元,由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7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90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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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90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鲁0306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0000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被申请人负担。该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70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8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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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8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500号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50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36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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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36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2023)鲁0306民初2077号原告:沈元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沈古村。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亮,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元鹏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元鹏、被告恒越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元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淄博恒大.养生谷认筹协议书》,编号为:ZB2021052201,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作为参加由被告在2021年5月22日下午举行公开发售日抽奖活动的登记金。协议明确约定,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原告意愿物业或者原告放弃正式认购意愿,被告应于2021年5月22日公开发售日后30日内退还登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0元登记金并参加了公开发售日的抽奖活动,活动现场原告并未认购到意愿房屋,遂按被告通知在位于淄博市文昌湖区桃花山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西北的淄博恒大.养生谷售楼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还手续,被告将协议书原件收回,告知原告走退款程序,承诺在2021年6月底前会全额退还。截至起诉,被告尚未退还登记金200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从未支付。被告恒越房地产公司辩称,被告原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公司账簿等材料被政府监管,暂时未查询到案涉合同等相关资料,请原告进一步举证证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1年5月22日,原告沈元鹏与被告恒越房地产公司签订《淄博恒大.养生谷认筹协议书》一份,编号为:ZB2021052201,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作为参加由被告在当日下午举行公开发售日抽奖活动的登记金。协议明确约定,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原告意愿房屋或者原告放弃正式认购意愿,被告应于2021年5月22日公开发售日后30日内退还登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0.00元登记金并参加了公开发售日的抽奖活动,活动现场原告并未认购到意愿房屋,遂按被告通知在位于淄博市文昌湖区桃花山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西北的淄博恒大.养生谷售楼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还手续,被告将协议书原件收回,承诺在2021年6月底前会全额退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退还登记金20000.00元。2023年5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等证原告提供的协议书、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未能从被告处选购到合适的房屋,被告应按照认筹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优惠登记金。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优惠登记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为逾期支付的经济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元鹏登记金20000.00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元鹏经济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元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褚云霞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马菲书记员:孟新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07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3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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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3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2169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6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3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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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3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原告A某某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签订的G0048054号《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某某购房款221592元;三、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以22159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经济损失;四、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2元,申请费1728元,共计419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22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73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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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73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原告A某某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签订的G1805054号《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某某购房款213573元;三、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以213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经济损失;四、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2元,申请费1688元,共计409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22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38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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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38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票据款671761.06元,并分别以44614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25613.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661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恢17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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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恢17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62945元,向原告W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43700元,向原告Z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40900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执恢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50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306执15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市广播电视台票据款768371.40元;二、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8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39021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淄博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362元,共计10104元,由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7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恢175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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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恢17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款项金额247494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33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23410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执1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7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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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7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参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57294.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上述第一项,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周劳人仲案字(2022)第600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58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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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5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力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二、判令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力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36044.00元及自2021年9月1日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9.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23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9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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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9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千喜现代家政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778834.62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千喜现代家政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27432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4505.3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项利息之和);三、被告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千喜现代家政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4元,保全申请费4770元,两项合计10564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27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9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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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9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差旅费7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21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75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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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7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66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45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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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4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初3519号判决,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人特申请法院给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51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8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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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8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4401.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半岛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4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4.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03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00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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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00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605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605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08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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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08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586174.11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款利息损失(以24002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44014.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02131.6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项利息之和);三、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61.00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3.00,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38.00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05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08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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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08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支付票据号码*-*-*-*21042991452986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5550.42元及票据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上述尾号为9860的汇票155550.4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21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05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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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05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3000.00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163.00元及之后的违约金(2022年8月9日产生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完全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山东华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26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99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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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99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306民初3028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02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85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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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8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达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7018.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04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70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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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70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检测费289950元,并赔偿以289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有损失;二、驳回原告山东鲁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7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91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498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7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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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7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2378号原告:青岛半岛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书院路123-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悦,女,系青岛半岛礼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半岛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半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悦,被告恒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半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0eb2210a7f20ed510182ecc2d065029c欠款人民币2321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半岛公司于2020年07月向被告恒越公司提供拓客礼品制作服务并验收完成,双方于2020年09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码:恒健鲁购合字20[1.13-1]019)。合同原约定15款定制礼品制作,金额总计人民币259640.00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陆佰肆拾元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消第15种产品(陶瓷礼品茶具组合(定制))的制作计划,最终实际产生金额为人民币2321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被告将产品验收合格完成后,原告于2020年09月07日开具发票,并与验收所需材料一起提交给被告等待付款。原告于2021年01月28日和2021年03月30日收到被告支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232140.00元,但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被被告拒绝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目前仍未收到被告支付欠款。由于被告恒越公司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并且现在恒大集团存在大量的商业承兑违约,原告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2——3—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恒越公司辩称,因受恒大集团的影响,被告工作人员相继离职,被告台账未查询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及费用支付的具体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查证后裁决。半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合同一份、采购明细单一份、发票一份、送货签收单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份,恒越公司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一般法律特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01月28日,恒越公司支付给半岛公司票号为*-*-*-*2101288389755026的电子行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02140.00元,出票日2021年1月28日,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越公司,收款人为半岛公司。票据到期后,半岛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2021年3月30日,恒越公司支付给半岛公司票号为*-*-*-*210330889497703的电子行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30000.00元,出票日2021年3月30日,票据到期日2022年3月30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越公司,收款人为半岛公司。票据到期后,半岛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既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之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半岛公司持有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备,恒越公司对该汇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半岛公司作为该汇票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出票人及承兑人恒越公司对半岛公司所持有的涉案汇票经提示付款后被拒付,对半岛公司要求恒越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32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半岛礼品有限公司票据款232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1.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4——5—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陈雪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付翠翠书记员吴昱彤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37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5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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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麻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70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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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70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销售提成29535元、差旅费4285,合计33820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944号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44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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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4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经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6民初3127号判决,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遵照履行,特此申请法院给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12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8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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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8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306民初944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94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5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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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5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年11月26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世纪贵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08102.40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世纪贵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5712元;三、驳回原告山东世纪贵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5元,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20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63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7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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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7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2022)鲁0306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335194.42元;2、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335194.4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701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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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70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阳万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01117770742711、*-*-*-*0210121828083165、*-*-*-*210128839108969、*-*-*-*210207855238436、*-*-*-*210208856587289、*-*-*-*21020885704991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427878.99元及票据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上述尾号为2711的汇票10万元、3165的汇票30万元、8969的汇票101978.99元、8436的汇票30万元、7289的汇票12万元、9913的汇票5059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11月17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计8825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10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55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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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5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562,516.00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代理费5625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4884.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022)鲁0306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现今判决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淄博市周村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50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37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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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37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306民初2688号原告:淄博尚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与联通路路口西地尚品大厦1002(送达确认地址)。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栾伟,男,系淄博尚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送达确认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亮,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尚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鹏公司)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款项共计64000.00元。事实和理由:尚鹏公司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分别两次为恒越公司开发的淄博恒大养生谷项目进行广告推广及宣传,广告费共计64000.00元。上述款项恒越公司至今未付。望判如所请。恒越公司辩称,因受恒大集团案件影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已离职,公司台账中未查询到案涉合同履行验收及费用支付等情况,请求依法查明后裁决。尚鹏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转账记录三张、发票一张、聊天记录一宗、验收报告四张、议价纪要一份。经质证,恒越公司对尚鹏公司提供的发票有异议,认为发票没有加盖印章,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发票已经向其公司交付;对转账记录有异议,认为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证明;对聊天记录有异议,认为该聊天记录复印件无法详细反映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及双方有无相应公司的依法授权办理相关业务;对验收报告及议价纪要有异议,认为没有其公司盖章或者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同时相关签字人员应取得其公司授权,对此尚鹏公司应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后认为,尚鹏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恒越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尚鹏公司与恒越公司自2020年开始发生业务关系。2021年3月10日,恒越公司委托尚鹏公司在淄博大润发购物广场户外LED大屏投放广告,双方确定投放时间为1个月,经前期议价投放费用为130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尚鹏公司在淄博大润发购物广场户外LED大屏为恒越公司投放广告。2021年5月10日,恒越公司再次委托尚鹏公司在淄博大润发购物广场户外LED大屏、万达圣豪超市入口LED大屏、福利万达万达影院投放广告,双方确定LED大屏投放时间为1个月,影院投放时间为2个月,经前期议价投放费用分别为13000.00元、8000.00元、30000.00元。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尚鹏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至6月12日期间,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21日为恒越公司在上述地点投放广告。尚鹏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6月16日、7月25日向恒越公司送达验收报告。恒越公司在收到验收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支付相关款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恒越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淄博恒大养生谷项目向尚鹏公司提出投放广告的需求,尚鹏公司根据其要求投放广告,双方形成了广告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尚鹏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广告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恒越公司对尚鹏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并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已验收通过。现尚鹏公司要求恒越公司支付广告费64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尚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6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褚云霞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李旭东书记员刘雯菁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68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374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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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37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22年8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306民初2313号》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影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8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31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385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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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38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306民初1723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172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54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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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5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22)鲁0306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一和被执行人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贰拾元整(人民币200,000.00元)。2.被执行人一和被执行人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代理费200,000.00元为基数,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并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022)鲁0306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现今判决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淄博市周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8日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15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7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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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7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306民初2365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365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9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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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9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54040元;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以1540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314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652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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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65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306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386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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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38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306民初1253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125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306执恢284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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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306执恢28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62945元,向原告W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43700元,向原告Z某某支付销售服务费40900元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执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306执1358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2-09-14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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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306执135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款项金额247494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33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23410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票据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144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306执141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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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306执141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地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540 000元; 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4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2月11日起支付原告济南地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济南地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772.00元,申请费3 392.00元,共计8 164.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173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306执141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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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306执141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2022)鲁0306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00000.00元;2、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直至款清时止)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1896号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鲁0306执142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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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306执142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服务费595663.54元;2、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95663.5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时止);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安徽项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而被执行人却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2380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