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23579397544L
地址: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579397544L | 登记机关 |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7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陆旅宾 | 营业期限 | 2011年07月28日 - 2061年07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及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凡 |
监事 |
陆旅宾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鲁建许公告﹝2023﹞7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
许可机关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结束日期 | 2026-09-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91370523579397544L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31 |
结束日期 | 2061-07-28 |
内容 | 变更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广建消验字﹝2022﹞第0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广饶中南世纪城二期60#、61#、62#、63#、65#、66#楼及2.4期地下车库(防火分区9、14、15、16)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8 |
结束日期 | 2027-07-08 |
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70523579397544L |
2 | 2017 | A级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70523579397544L |
3 | 2016 | A级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70523579397544L |
4 | 2015 | A级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70523579397544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523执701号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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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523执70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房屋维修补偿金22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欠付房屋维修补偿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补偿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523民初2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191执659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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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91执6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50000元及其他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91民初3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苏0613执3572号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6-28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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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13执357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1092904195364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59575.01元及利息(以259575.0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18元,合计4415元,由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限该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84民初8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冀0109执1167号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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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9执11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丹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7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 被告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山东丹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9民初4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鲁0523执293号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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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523执29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鸿升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618386.04元及利息(以618386.0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5元,减半收取计5002.5元,由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鸿升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鸿升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向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23民初1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鲁0523执2119号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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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23执211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诉来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至2022年度取暖费32122.02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1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2122.02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取暖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取暖费32122.02元,二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取暖费6424.4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取暖费6424.4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取暖费6424.4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取暖费6424.4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取暖费6424.4元;二、若二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要求二被告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二被告如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法律义务后,原、被告关于取暖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23民初2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苏0684执3924号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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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苏0684执392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海门市源锦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京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8日经南通市海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苏0684诉前调2216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84诉前调确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鲁0523执1677号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2-08-12 | 2023-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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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23执167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监理报酬款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23民初2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鲁0523执1790号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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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23执179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山东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3-1-2205。法定代表人:杜常君,系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杰,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彭学义,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李林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大王西村229号。原告山东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赫斯公司)与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第三人李林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赫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南公司、第三人李林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赫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南公司支付英赫斯公司款项480000元;2、本案的相关费用等由中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中南公司与英赫斯公司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约定中南公司及案外人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7幢3单元2702室房屋以总房款803381元的价格抵顶应付英赫斯公司的工程款。英赫斯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林林变现。根据英赫斯公司、中南公司的上述协议约定,英赫斯公司指定将房屋更名给第三人名下。第三人需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48万元,按照贷款流程,该贷款已按照付至中南公司名下,但该款项中南公司应支付给英赫斯公司,英赫斯公司多次要求中南公司支付该款均未果。为维护英赫斯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中南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第三人李林林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英赫斯公司为中南公司和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和提供设计服务,后来经核算,中南公司欠付英赫斯公司工程款500568元,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英赫斯公司工程款302813元。2020年11月30日,中南公司(甲方)、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和英赫斯公司(丙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约定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广饶中南世纪城67幢3单元2702室,总价款934790元,甲、乙双方以房抵款的,甲方给予其14.06%的优惠,优惠后总价为803381元,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下列工程款抵付所购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甲方应付丙方的工程款500568元,乙方应付丙方的工程款302813元,协议还对三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11月30日,中南公司(甲方)与英赫斯公司(乙方)签订认购协议书,载明乙方认购甲方广饶中南世纪城67号楼3单元2702号商品房,总价803381元,协议书还对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后涉案房屋由第三人李林林实际购买,第三人李林林将首付款交付给中南公司,中南公司转给英赫斯公司,第三人李林林对剩余房款480000元采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2022年1月4日,该480000元公积金贷款付至中南公司账户,2022年1月14日,英赫斯公司填写中南房地产业集团合同变更(更名或变更付款)申请表,载明因以房抵账,涉案房屋更名至第三人李林林名下,李林林已将按揭贷款480000元付至中南公司账户,现申请中南公司将该480000元返还到英赫斯公司账户,中南公司经层报审批,同意英赫斯公司的申请,但该480000元至今未支付给英赫斯公司。以上事实有英赫斯提交的付款方式变更审批表单、中南房地产业集团合同变更(更名或变更付款方式)申请表、客户签约申报表、认购协议书、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收款收据、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英赫斯公司为中南公司和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和提供设计服务,后经三方对账,对欠付工程款三方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三方具有约束力。三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后,第三人实际购买涉案房屋,中南公司已将首付款转付给英赫斯公司,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现已实际支付到中南公司账户,经英赫斯公司申请,中南公司也同意将该款支付给英赫斯公司,但至今尚未支付,故英赫斯公司要求中南公司支付涉案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英赫斯公司要求中南公司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双方对此费用也无相应的约定,故对英赫斯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中南公司、第三人李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款项48000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23民初2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鲁0523执1654号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2-08-09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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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523执165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523民初1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7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