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0493287846H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151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493287846H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3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龚正连 | 营业期限 | 2014年03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151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张民虎 |
董事 |
程志鹏 |
监事 |
郑凯锋 |
董事 |
龚正连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980万人民币 | 199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西安崇丰置业有限公司 | 20万人民币 | 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房预售﹝2022﹞756号的决定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房预售[2023]77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29#楼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房预售﹝2023﹞7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91371700493287846H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中南花城44#、52#楼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26-05-2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16022030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26-05-2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3#楼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房预售﹝2023﹞7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3#楼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5 |
结束日期 | 2024-03-14 |
内容 | 中南花城44#、52#住宅楼共2座(均地上34层,地下2层)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建消防验核字﹝2023﹞第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菏泽中南花城18#住宅楼消防验收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房预售﹝2022﹞7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7#楼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7#楼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4#楼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8#楼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菏房预售﹝2022﹞7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9#楼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菏泽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南花城39#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91371700493287846H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3-26 |
处罚类型 | 肢解发包 |
决定文书号 | 菏牡住建管行处字(2024)004号 |
处罚事由 | 经检查发现,建设单位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将18#、26#、27#楼桩基施工工程、24#、25#、30#、31#住宅楼PHC预制管桩桩基工程肢解发包。 |
处罚内容 | 对其进行罚款 |
处罚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3-07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菏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3)第004号 |
处罚事由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施工建设中南花城18#楼,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建设。 |
处罚内容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中南花城18楼,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因该公司逾期未能改正,现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8楼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办理缴款凭证,并于十五日内到银行缴款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机关 |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处罚依据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412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412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东营金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87710元。利息原告东营金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若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原告东营金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则不放弃利息(利息以8771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诉前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并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诉前调书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273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327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15日,承兑人中南花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承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胜坦建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故中南花成公司依法应及时足额付款。中南花成公司所述胜坦建材公司从未与其书面通知联系,也未书面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上诉理由,明显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操作流程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汇票于2022年12月22日被拒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胜坦建材公司有权对中南花成公司、中南建筑公司、诚拓建材公司行使追索权。一审判决从案涉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日2022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中南花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中南花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6-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民终3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70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270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10634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10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66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266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9749号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9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343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234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2)鲁1702民初8301号】。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款328691.2元及利息(以128691.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6元,减半收取计3123元(案件受理费已由法院退回)、财产保全申请费2168元,均由被执行人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判决指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届满,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支付任何款项。在此,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执行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维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8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恢73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恢73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4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88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88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95552元及利息(以1955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3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3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33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项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64元,由申请人负担121元,由被执行人负543元。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80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8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南公司向腾发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7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613执5494号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0613执549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613民初2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634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634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青岛鑫鹏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青岛鑫鹏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票据款190000元,被告于2023年9月18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1月18日前支付9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2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466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466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17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4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460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460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中南花成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至票据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中南花成臵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民终2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138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138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岀的(2022)鲁1702民初5415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161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161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16808元及违约金(以12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655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43353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7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157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157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亿祥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132532元及利息(以13253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济南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6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1570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157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钟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4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3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