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065274053L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6号办公楼三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065274053L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3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许典评 | 营业期限 | 2013年03月29日 - 2033年03月2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6667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6号办公楼三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王玉琴 |
监事 |
许典评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郑州锦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郑州锦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16166.67万人民币 | 16166.6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郑州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新房管预字第220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2-03-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龙湖锦艺城天禧苑61#楼预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410184065274053 |
2 | 2020 | A级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000065274053L |
3 | 2019 | A级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000065274053L |
4 | 2018 | A级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000065274053L |
5 | 2017 | A级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000065274053L |
6 | 2016 | A级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000065274053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2557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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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25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认可欠付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2,329,000元,自愿定于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于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832,900元。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款项7日内,开具足额发票给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二、如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欠付全部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不再主张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58元,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2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365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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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36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510770.68元及利息(以3336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460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794.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3元,由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4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299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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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29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1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921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4-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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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9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终1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252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25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1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2390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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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23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香榭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8000元;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212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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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21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3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141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14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8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539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3执53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初1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1000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10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2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62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24执65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9527717.65元(利息计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郑州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0号龙湖锦艺城购物中心1单元101【产权编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24474号】以及郑州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0号龙湖锦艺城购物中心1单元529【产权编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25110号】抵押物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或折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锦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X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6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1648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72209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锦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X某某负担11894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初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8579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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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85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1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699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4执69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6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808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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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80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8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815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4执81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92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1112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执11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民终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2569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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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25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初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61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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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65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亿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8842804.8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3亿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0号龙湖锦艺城购物中心1单元-105[房地产权证: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25191号]、1单元201[房地产权证: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24947号]抵押物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或折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锦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锦艺云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X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6472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65458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锦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X某某负担17910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初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793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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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79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5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797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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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79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岀的(2022)豫0184民初6117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6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4669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6-29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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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46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终8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6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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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 106670 元及利息(以 106670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10 月 8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16.7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297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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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29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诉前调确3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4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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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口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崂山区王同联商行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3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苏1181执5628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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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苏1181执5628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智峰五金厂支付票据追索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被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1民初3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苏1181执5649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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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苏1181执5649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丹阳市开发区翔华五金厂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1民初3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581执2020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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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81执20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原告7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96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增值税 | 29006087.86 | 25028.87 |
2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企业所得税 | 27932661.23 | 0.0 |
3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631953.53 | 1251.44 |
4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房产税 | 3861177.92 | 466671.06 |
5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印花税 | 34300.7 | 0.0 |
6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98003.8 | 90967.77 |
7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土地增值税 | 109900851.3 | 0.0 |
8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教育费附加 | 997553.91 | 750.86 |
9 | 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地方教育附加 | 665035.95 | 500.5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66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3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