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0768182717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绿地璀璨天城2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768182717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8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逯向前 | 营业期限 | 2013年08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526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09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绿地璀璨天城2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4)
李旭阳 |
监事 |
竺立勇 |
财务负责人 |
逯向前 |
总经理 |
高星星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 | 526.32万人民币 | 526.32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 - | |
蔡丹 | - | - | |
谢海榆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167872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9 |
结束日期 | 2025-06-24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8执128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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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0108执12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一、 2 0 1 9年 3月 2 7日,原告及D某某作为购买人(乙方),与瑞悦公司(甲方)签订《绿地璀璨星座内部定制协议》两份(编号 0 0 0 0 3 7 5、 0 0 0 0 3 7 6),主要约定:原告认购绿地璀璨星座 1号楼 6 3 6、 6 3 7房号房屋两套, 1号楼 6 3 6号房屋暂测建筑面积 4 0. 2 6m2,购房协议价款 5 0 4, 3 0 4元, 1号楼 6 3 7号房屋暂测建筑面积 4 1. 2 7m2,购房协议价款5 1 6, 9 5 6元;瑞悦公司与瑞海公司签订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北三环江山路交叉口项目定制开发协议,约定瑞悦公司取得项目房源,有权指定瑞海公司将目标房源预售给指定第三方的权利,原告作为瑞悦公司联盟商户的指定会员欲定制该项目商品房屋,为此双方签订本协议;在该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时,瑞悦公司指定瑞海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项目开发商为瑞海公司;因政府政策等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原告将本协议、定金和已付房款的收据及其他从瑞悦公司收到的文件退还给瑞悦公司,瑞悦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 1 5日内将原告已付定金和房款无息退还,瑞悦公司不再承担其他 7任何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 4 0, 0 0 0元, 2 0 1 9年 4月 2日上海好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及D某某开具发票一张,显示经纪代理服务*服务费 4 0, 0 0 0元。 2 0 1 9年 3月 2 2日,原告及D某某向瑞悦公司支付 1- 6 3 6房屋定制意向金 2 0, 0 0 0元及 1- 6 3 7房屋定制意向金 2 0, 0 0 0元, 2 0 1 9年 3月 2 7日,原告及D某某向瑞悦公司支付 1- 6 3 6房屋意向定制款2 3 4, 3 0 4元及 1- 6 3 7房屋意向定制款 2 4 6, 9 5 6元,共计 5 2 1,2 6 0元,瑞悦公司分别向原告及D某某开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因项目一直未启动,瑞悦公司于 2 0 2 0年 7月 3 1日至 2 0 2 3年 1月 1 3日期间共计返还原告定制款1 0 2, 1 0 0元。尚欠 4 5 9, 1 6 0元(含 4万元服务费)未予返还。时至今日,涉案楼盘尚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案件审理中,D某某到庭认可其案涉权利由原告L某某主张。二、 2 0 1 6年 1 2月 1日,瑞海公司与瑞悦公司签订《绿地璀璨天城二期商业综合体项目定制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瑞海公司开发建设璀璨天城二期商业综合体项目,瑞悦公司欲定制该项目物业,瑞海公司按瑞悦公司定制要求,以双方协议达成的标准进行定制开发,该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瑞海公司同意以预售商品房所有权及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方式将该标的物预售给瑞悦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瑞悦公司定制产品总合同销售价为2 , 0 4 7, 6 1 4, 6 2 5元(其中房屋总价款为 1, 9 5 7, 0 1 4, 6 2 5元);瑞悦公司在 2 0 1 6年 1 2月 2 8日前支付 1 9 5, 7 0 1, 4 6 3元首付 8款作为定金;瑞悦公司可代其指定方向瑞海公司转交或代付对应房源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瑞海公司应按照瑞悦公司转交的价款及代付的价款总和向瑞悦公司指定方开具发票并经瑞悦公司通知后交由瑞悦公司指定方。协议签订后,瑞悦公司向瑞海公司支付 1 9 5, 7 0 1, 4 6 3元定金。三、 2 0 2 3年 3月 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秉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瑞海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 2 0 2 2)豫 0 1民初 1 0 2 9号民事判决,确认瑞海公司与瑞悦公司于 2 0 1 6年1 2月 1日签订的《绿地璀璨天城二期商业综合体项目定制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2 0 2 3年 9月 2 8日,瑞悦公司为追要向瑞海公司支付的定制保证金 1 9 5, 7 0 1, 4 6 3元,将瑞海公司、河南秉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 2 0 2 4年 3月 2 7日作出( 2 0 2 3)豫 0 1民初 1 2 1 6号民事判决,认为扣减瑞海公司已经退还、协助履行等款项,瑞海公司应当返还瑞悦公司定制保证金 9 6, 8 0 9, 3 8 6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瑞海公司未履行。四、 2 0 2 2年 5月 2 3日,瑞海公司股东由老街坊公司变更为老街坊公司和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9 5%、 5%,瑞海公司与老街坊公司部分管理人员一致。五、与原告同为璀璨星座购房业主的D某某曾经在 2 0 2 3年下半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与本案相同。本院于 92 0 2 3年 8月 2 8日作出( 2 0 2 3)豫 0 1 0 8民初 5 0 2 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除确认D某某与瑞悦公司签订的内部定制协议无效、判令瑞悦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外,还判决瑞海公司与瑞悦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了D某某要求老街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关于瑞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判理部分内容如下:“......瑞悦公司对瑞海公司享有债权,因瑞悦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瑞海公司债权,影响原告对瑞悦公司到期债权实现,瑞海公司应在其对瑞悦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D某某主张老街坊公司退还款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D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 0 2 3)豫 0 1民终 1 4 3 6 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D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 0 2 3)豫民申 1 3 3 3 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D某某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判理部分载明:“......D某某以瑞悦公司的债务人瑞海公司与老街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为由,要求老街坊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关于原告与瑞悦公司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售房条件而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原告与瑞悦公司签订的《绿地璀璨星座内部定制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0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且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瑞悦公司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关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因瑞悦公司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款应予退还。虽然该款收据显示为案外人中介公司,但鉴于该中介公司与瑞悦公司的合作关系,并考虑到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快捷化解纠纷,故本院予以支持。瑞悦公司返还原告后,可以协调中介公司返还或者追偿。二、关于原告要求瑞海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瑞悦公司已经按照瑞悦公司、瑞海公司签订的《绿地璀璨天城二期商业综合体项目定制开发协议》约定将 1 9 5, 7 0 1, 4 6 3元定金转入瑞海公司,现涉案项目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众多业主要求退还购房款,继而形成一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瑞悦公司与瑞海公司签订的涉案项目定制开发协议,瑞悦公司支付相应房款,并以其名义收取业主购房款,瑞海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二者具有合作开发性质;同时,因瑞悦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瑞海公司债权,影响原告对瑞悦公司债权的实现,生效判决已确认瑞海公司对瑞悦公司负有退还 9 6, 8 0 9, 3 8 6元保证金的义务,该债务数额足以覆盖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业主的购房款,故瑞海公司应当在9 6, 8 0 9, 3 8 6元债务范围内与瑞悦公司共同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三、关于原告主张老街坊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的诉请。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并进行处理,判决瑞海公司在对瑞悦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已充分考虑了节省诉 1 1讼成本及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老街坊公司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存在与瑞海公司人格、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否对瑞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瑞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 0 1 9年 3月 2 7日签订的两份《绿地璀璨星座内部定制协议》(编号 0 0 0 0 3 7 5、 0 0 0 0 3 7 6)无效;二、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及服务费 4 5 9, 1 6 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退购房款为基数,自 2 0 1 9年 3月 2 7日起计付利息支付至实际退还之日;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0 1 9年 8月 2 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 9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3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8执59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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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0108执5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10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70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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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7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2.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1205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3.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1820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4.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 328378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5.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303012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6.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38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1745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7.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 405128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以每笔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以每笔付款金额实际付款日期为开始计息时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8.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 1475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 295925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39款 37886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1.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 2050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2.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358033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3.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318602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4.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2150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40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5.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36054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以每笔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以每笔付款金额实际付款日期为开始计息时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6.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购房款 283537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7.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R某某购房款 981169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8.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 1740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41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9.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343794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0.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1313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1.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 294131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2.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R某某购房款 540902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3.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1770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4.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2200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以每笔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以每笔付款金额实际付款日期为开始计息时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5.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 123500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6.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411331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337.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会购房款 581006 元及违约利息(利息基数分段计算,退款之前按照已交房款金额为基数,退款后按剩余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L某某、G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D某某、W某某、S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X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R某某、Y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W某某、Z某某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L某某案件受理费 1431.21 元(已减半)、原告G某某案件受理费 4290.85 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案件受理费 3424.73 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案件受理费 2693.22元(已减半)、原告C某某案件受理费 4616.35 元(已减半)、原告D某某案件受理费 512.5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4628.51 元(已减半)、原告S某某案件受理费 2701.84 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案件受理费 3291.10 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案件受理费 2944.64 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案件受理费 1215.00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1355.00 元(已减半)、原告S某某案件受理费 1970.0044元(已减半)、原告X某某案件受理费 3200.00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 2922.59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 1895.00 元(已减半)、原告C某某案件受理费 3688.46 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案件受理费 1675.00 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案件受理费 2869.44 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案件受理费 3491.45 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案件受理费 2187.50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3335.25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3152.01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 2262.50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 3354.05 元(已减半)、原告D某某案件受理费 3267.78 元(已减半)、原告R某某案件受理费 6805.85 元(已减半)、原告Y某某案件受理费 1890.00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 3228.46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1463.00 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案件受理费 2870.99 元(已减半)、原告R某某案件受理费 4604.51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 1920.00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2300.00 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案件受理费 1385.00 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案件受理费 3734.84 元(已减半)、原告Z某某会案件受理费 4815.03 元(已减半),由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7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482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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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48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W某某和与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绿地璀璨星座内部定制协议》(编号为:0000770)无效:·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和购房款275,98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退购房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付利息支付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96,809,386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3027号等29个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62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11-03 | 2024-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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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6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行审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417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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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41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 年 8 月 8 日签订的《绿地璀璨星座内部定制协议》无效;二、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及服务费 289,5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退购房款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计付利息支付至实际退还之日;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 96,809,386 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2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62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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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6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2020)豫0108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6.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7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执1918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1执19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初1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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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3650 元,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1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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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 365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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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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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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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50 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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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42.08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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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110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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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11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2)豫 0108 民初 80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金钱债务(扣除已经执行到位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3650 元,由被告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8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47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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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4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购房款及电商费52500元及违约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计付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70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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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7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9 月 12 日签订的《绿地璀璨星座内部认购协议》无效;二、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2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 28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2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50.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2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32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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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3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原告购房款5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2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20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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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2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年 3 月 18 日签订的《绿地璀璨星座内部定制协议》(编号:0000351)无效;二、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364905 元、利息 74393 元,并以 36490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966.48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3756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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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37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行审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93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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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9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153684.1元及利息<利息以5153684.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目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申请人违约损失515368.41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4502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0562.43 | None |
2 | 河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03 | 印花税 | 1315.8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52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8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