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095995134F
地址:郑州市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升龙广场3号楼A座31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95995134F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3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章 | 营业期限 | 2014年03月1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升龙广场3号楼A座31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王明章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金辉 |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河南德熙置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 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 安冬 | - | - | |
| 法人股东 | 新郑市德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100095995134F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08执恢29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5-08-18 | 2025-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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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8执恢29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二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装修预约金100000元及利息64366.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12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责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3456元;三、责令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执行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21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435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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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8执435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138 万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中 121.5 万元,自2022 年 8 月 27 日起计算利息;16.5 万元,自 2024 年 2 月 10日起计算利息);二、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8 万元,并以履约保证金 8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7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履约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705.43 元(已减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34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省英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358.43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56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37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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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37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8004680177《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二、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郑金商字0079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预告抵押撤销手续;三、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首付款162400元,并以16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3224元;五、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维修基金损失2619元;六、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已偿还的月供(月供数额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出具的还款凭证为准);七、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偿还原告Y某某的贷款余额(贷款余额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核算为准);八、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63元,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64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执28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87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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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08执587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包括所有质量保证金、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所称的履约保证金、延期交工违约金等各方因素,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共欠付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价款总金额为 8,200,000 元整。上述款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4,000,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4,200,000 元及鉴定费 296,925.48 元(剩余鉴定费 283,074.52 元由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支付至下列账户:户名: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秦岭路支行,账号:*-*-*-*525683。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一笔工程款 4,000,000 元后10 日内向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开具 16,193,741 元(包含之前已付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若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出具上述增值税发票,则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第二笔款项,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由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增值税发票如期出具后,且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第二笔工程款 4,200,000 元及鉴定费 296,925.48 元- 3 -后,10 日内向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开具 4,200,000 元及296,925.48 元的增值税发票。二、若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意一期的期限及金额足额支付,则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构成全部违约,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应以未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基数,承担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金额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第一笔工程款 4,000,000 元后 7 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保全解封申请书,申请解封已保全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 50 套。若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交上述解封申请,则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第二笔款项,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由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 7 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保全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保全措施。四、本协议上述一、二、三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按约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终结。五、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176,790 元,由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一审案件反诉案件受理费 23,400 元,由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已 交 纳 20,379.22 元 , 河 南 恒 东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已 交 纳- 4 -39,146.76 元,均减半收取由各自承担,交纳多余部分由二审法院予以退还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终81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2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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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2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销售佣金29万元,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4803元,保全费3423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执37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6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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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6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3595号判决书1.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Z某某首付款款204976元2.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已偿还月供损失30月64780.19元3.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购房损失22531元4.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金4049.76元5.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73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执26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36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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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08执436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新乡市三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76611.8 元,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40000 元,剩余 36611.8 元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付清;二、如上述款项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57.6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18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14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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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08执214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货款92400.21元,并以92400.2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7日至实际偿还止的利息,2,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76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7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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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08执17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工资16552元、2021年工资58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4日法定节假日、周日工资报酬6620.64元、经济补偿金31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32元,共计:115982.96元;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本次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12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4-01-18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河南恒东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时间 | 2024-07-04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3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