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396421310L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101号鑫苑金融广场金座2002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396421310L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7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谢元成 | 营业期限 | 2014年07月03日 - 2044年07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101号鑫苑金融广场金座2002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 ||
主要人员 (2)
| 杨令建 |
| 监事 |
| 谢元成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550万人民币 | 25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河南广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1450万人民币 | 145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余路远 | 650万人民币 | 65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裘伟明 | 350万人民币 | 3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05执468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6-02-24 | 2026-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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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05执468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19005780711《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Y某某与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自2025年10月21日之后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以银行系统计算数据为准),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 三、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退还首付款160768、维修基金2971元、产权登记费550及利息(利息以164289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已偿还的贷款本息221588.87元及利息(利息以221588.87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合同编号为1900578071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注登记注销手续,及位于金水区广电南路北、经三路西广运商业中心2单元21层2118房屋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六、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9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5民初328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05执27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6-01-09 | 2026-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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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05执27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20006374167、20006374444、 20006374641、20006375138《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4年4月7 日解除;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前述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二、确认原告W某某与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签订的CMN030029214、CMN030029213、CMN030029212、 CMN030029204《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于2024年4月 12日解除,本判决生效后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以银行系统计 算数据为准),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退还原告W某某已支付的房屋首付款1,958,290元及利息(自2020 年10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首付款1,958,290元为 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计算); 四、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退还原告W某某已偿还的贷款本息793,827.51元; 五、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387元。 80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7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 受理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L某某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85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2039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2-30 | 2026-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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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2039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M某某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87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71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968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5民初36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19964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2-27 | 2026-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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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1996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拖欠工资599098.67元; 二、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2000元; 三、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报销费用80988元; 四、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199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 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S某某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5民初216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05执335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6-02-03 | 2026-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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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05执335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5年7月29 日解除;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前述合同的备案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签订的《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于2025年7月25日 解除; 三、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154,026元、维修基金2970元及产权登 记费550元及利息(利息以154,026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向原告L某某支付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02,903元及利息(利息以 102,839.2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 日止),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偿还给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 息数额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系统数据为准);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0元, 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37元。 9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5民初244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1633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1-17 | 2026-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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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1633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工程款86,189,981.91元及利息(以86,189,981.9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832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7,216元,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2,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6万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Y某某申请执行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4745.27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173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17297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2-09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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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1729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2-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9125.2元及利息(以639125.2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范围内就涉案建设工程即中国(郑州)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4元,由原告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89元。鉴定费7700元、公证费4000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5民初91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1448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0-10 | 2025-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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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1448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11月13 日解除; 二、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110882.13元及利息(利 息以110882.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 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确认原告Z某某与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 行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于2023年11 月21日解除,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Z某某办理撤 销案涉商品房的预告抵押登记手续; 四、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偿还原告Z某某 所欠贷款本息163479.10元。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申请执行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3479.1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26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恢386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0-14 | 2025-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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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恢386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J某某与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 年4 月26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违约金2501.07 元;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 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5民初131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7596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6-06 | 2025-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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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759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M某某支付工资 192 , 812 . 22 元; 二、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M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13 , 000 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 付迟延履行金。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240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恢46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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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恢46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238060.1 元及利息(利息以 5661157.09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以 6238060.1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 970784.14 元及利息(利息以 970784.14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2 年 12 月 20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355 元,由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25 元,由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5130 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5民初350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5923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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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5执592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劳人仲案字【2023】3528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M某某394359.19元。 金劳人仲案字【2023】3364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41414.5元。 金劳人仲案字【2023】3078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S某某175470元。 金劳人仲案字【2023】3330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37211.83元。 (2023)豫0105民初30288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156648.74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金劳人仲案字(2023)35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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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时间 | 2025-07-04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