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70056812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0号505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700568121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12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孙群堤 | 营业期限 | 2007年12月13日 - 2037年12月1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10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0号505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孙群堤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马援亚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 160000万人民币 | 160000万人民币 |
深圳前海鼎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郑州金镇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9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419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2-06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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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41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9005539294)于2024年8月8日解除;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1)于2024年8月9日解除;三、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33,073元、维修基金2,291元、原告L某某已向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27,733.74元(暂计至2023年6月29日)并支付违约金1,095.04元,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息数额以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系统数据为准);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18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434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2-11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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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43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9005116165)、《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3 年11 月23 日解除;二、确认原告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 年11 月23 日解除;三、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共148276元、维修基金2330元、车位费20000元、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39867 元及利息(以310473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息(具体数据以银行系统为准);五、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和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9六、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4920号之十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2454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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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24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004666151)于2024年6月11日解除;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4年6月7日解除;三、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于2024年6月11日解除;四、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3358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35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维修基金2348元、贷款服务费2384元及原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233722.51元(暂计至2024年4月1日),并支付违约金3685.87元。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具体金额以银行数据为准);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13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245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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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24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60,24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2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维修基金3,110元及原告Y某某已向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99,668.07元(暂计至2022年4月1日),并支付违约金1599.12元。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具体金额以银行数据为准);五、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Y某某代办公证抵押费用2,380元;六、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15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595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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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59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28690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河南新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905424.46元。 (2023)豫0105民初28496号之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C某某189754.49元。 (2023)豫0105民初28496号之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Q某某334015.7元。 (2024)豫0105民初995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R某某192933.04元。 (2023)豫0105民初34648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190861.21元。 (2024)豫0105民初1898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194987.09元。 (2024)豫0105民初742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226999.61元。 (2023)豫0105民初32969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191774.18元。 (2023)豫0105民初34920号之十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G某某157698.45元。 (2023)豫0105民初34920号之十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Y某某167955.81元。 (2023)豫0105民初34920号之十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240833.53元。 (2023)豫0105民初34920号之十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R某某264484.48元。 (2023)豫0105民初34920号之九: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76703.8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8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3416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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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34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081.8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 年8 月19 日、自2019 年8 月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 年8 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 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若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常砦项目天境广场1#-6#楼SBS 防水材料供货合同》所供的货品在2023 年5 月5 日前无质量问题,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2023 年6 月4 日前向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15748.2 元;7三、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4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4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26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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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2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30564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S某某暂计674069.43元。 (2023)豫0105民初33796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X某某暂计531348.95元。 (2023)豫0105民初30683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暂计197737.32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0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H某某暂计489741.23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六;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暂计199839.66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十;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暂计164465.57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八;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Y某某暂计231704.51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九;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暂计78391.58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四;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H某某暂计239925.51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三;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F某某暂计444467.52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五;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万博暂计533784.13元。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暂计325058.91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0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35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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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3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W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9005225799、19005225438、19005225878 )于2023 年10 月9 日解除;10二、确认原告L某某、W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30601、*-*-*-*30601、*-*-*-*30601)于 2023 年 10月9 日解除;三、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L某某、W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共计106698 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669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 年1 月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维修基金共计6862 元、原告L某某、W某某已向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500797.86 元(暂计至2023 年10 月12 日)并支付违约金4085.18元,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息数额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系统数据为准);四、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L某某、W某某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及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五、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0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8504号之一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931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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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93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31420号:被申请人L某某偿还申请人1552816.37元。 (2023)豫0105民初31429号:被申请人G某某偿还申请人555857.84元。 (2023)豫0105民初31428号:被申请人W某某偿还申请人117084.28元。 (2023)豫0105民初31427号:被申请人M某某、C某某偿还申请人1663473.38元。 (2023)豫0105民初25140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828523.83元。 (2023)豫0105民初17899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110650.48元。 (2023)豫0105民初19530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57024.96元。 (2023)豫0105民初25469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78221.77元。 (2023)豫0105民初25472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403000.28元。 (2023)豫0105民初25102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158442.20元。 (2023)豫0105民初17891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12820.10元。 (2023)豫0105民初17894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458141.26元。 (2023)豫0105民初17901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71126.13元。 (2023)豫0105民初17886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54888.69元。 (2023)豫0105民初19649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39884.62元。 (2023)豫0105民初18282号:被申请人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303343.69元。 (2023)豫0105民初23167号: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51826.07元。 (2022)豫01民终13082号:被申请人W某某、Z某某、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544395.9元。(2023)豫0105民初1214号:被申请人M某某、L某某、C某某偿还申请人4955207.6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5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94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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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9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9年 3 月 22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004945299)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解除;二、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解除,;三、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解除;四、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 33401 元,维修基金 2335 元及已原告偿还的贷款本息 128741.02 元,剩余借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偿还;五、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首付款 118216元;六、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10 -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及案涉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七、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240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8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383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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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3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申请人支付共 计贰拾壹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圆陆角伍分(小写: 215886.65),分五期支付,于2023年11月30 日前支付申请人壹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圆陆角伍 分(小写:15886.65),于2023年12月31日前 支付申请人伍万圆整(小写:50000.00),于2024 年01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伍万圆整(小写: 50000.00),于2024年02月29日前支付申请 人伍万圆整(小写:50000.00),于2024年03 月 31 日前支付申请人伍万圆整(小写: 50000.00),以上款项转至申请人中原银行账 户:*-*-*-*5。二、上述款项任意一 笔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申请人可立即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款项。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解除劳动关系,上述款项 付清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之前 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纠 纷(不包括公积金缴纳)。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金劳人仲案字(2023)3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32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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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3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G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2019 年10 月14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005556497)及2023 年6 月18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3年7 月24 日解除;二、确认原告G某某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2019 年11 月1 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利率补充合同》于2023 年7 月28 日解除;三、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G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217536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 年10 月12 日起;以26256 元为基数,自2019年11 月21 日起;以36256 元为基数,自2020 年5 月15 日起;以36256 元为基数,自2020 年11 月27 日起;以36256 元为基数,自2021 年5 月31 日起;以36256 元为基数,自2021 年12 月1日起;以36256 元为基数,自2022 年6 月9 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维修基金3606 元、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74712.31 元(暂计至2023 年7 月),并支付违约金3257.10 元。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0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息数额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系统数据为准)。四、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6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3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6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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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分别为 19004717545、19004717552)于 2023年9 月26 日解除;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中旅银个按贷字第69064 号、(2019)中旅银个按贷字第69065 号】于2023 年9 月26 日解除;三、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67395 元、维修基金4692 元、原告已向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350890.73 元(暂计至2023 年9 月27 日)并支付违约金4182.86 元,剩余银行贷款12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息数额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出具的系统数据为准);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7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8499号之一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902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02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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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90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2019年 1 月 28 日签订的四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 为 : 762*-*-*-*01 、 762*-*-*-*01 、76222019100035130601、76222019100037130601)于 2023 年 8 月9 日解除; 二、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Z某某返还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38266.12 元(暂计至 2023 年 6月 1 日),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具体金额以银行数据为准);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201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5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486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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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48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17899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335964.53元 (2023)豫0105民初17894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274799.2元 (2023)豫0105民初17901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215132.14元 (2023)豫0105民初19530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Y某某216373.54元 (2023)豫0105民初19649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H某某301452.4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17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3466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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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34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民终5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3476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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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34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民终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8006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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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80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0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868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4-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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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86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25472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400333.71元。 (2023)豫0105民初25469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X某某198129.97元。 (2023)豫0105民初28493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H某某206954.68元。 (2023)豫0105民初17886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L某某215433.86元。 (2023)豫0105民初25102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308444.53元。 (2023)豫0105民初28514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H某某379469.74元。 (2023)豫0105民初26062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T某某195859.09元。 (2023)豫0105民初28494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S某某226209.74元。 (2023)豫0105民初28510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Z某某131362.82元。 (2023)豫0105民初17891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W某某211748.4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5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1569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4-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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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15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初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恢22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4-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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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恢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民初1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659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4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5执165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美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费用392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0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19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487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9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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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48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红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款443270元及利息(其中29998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329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红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5民初2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646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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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64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 128100 元及利息(以128100 元为基数,自2019 年4 月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质保金92800 元及利息(以92800元为基数,自2019 年12 月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7 元,由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5民初6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783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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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78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1698号:被执行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197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1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1-0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2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