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94899101B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9层9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94899101B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09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戴杰 | 营业期限 | 2009年09月2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12月19日 |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9层9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 ||
主要人员 (4)
| 冷昕典 |
| 董事 |
| 刘振东 |
| 董事 |
| 戴杰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裴振营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元大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7600万人民币 | 7600万人民币 |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5)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海南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4% | 8381万元 |
| 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 | 16000万元 |
| 郑州东方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3000万元 |
| 郑州东富鼎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00% | 3000万元 |
| 河南东荣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14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恢58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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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5执恢58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荥阳佳兆农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1.1389万元;二、被告荥阳佳兆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偿还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偿还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偿还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1.1389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28日利息82.49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每次还款后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2%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三、若被告荥阳佳兆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2%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549元,由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荥阳佳兆农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荥阳佳兆农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44549元;五、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对上述协议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主张,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5民初44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恢505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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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05执恢505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20年6月15日,被告河南省太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67524.17元(此后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河南省太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02万元,2020年9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20万元,2020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25万元,2020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25万元,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三、上述款项利息(含罚息、复利)在被告河南省太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最后一期本金时一次性结清(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利息清单为准);四、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D某某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Z某某以其与配偶D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二、三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六、上述借款清偿完毕之前,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2号6号楼1-2层附26号不动产、Z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号7号楼1层附3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如被告河南省太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意一笔款项到期未足额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可就剩余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全部被告,并要求 标的9305860.17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5民初111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恢5805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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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91执恢580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J某某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总房款1223457元的0.02%向原告J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初始登记资料报送至行政主管部门并被受理之日;三、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4.5元,由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95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9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