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40KDCJ0B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孟寨北街14号院4号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MA40KDCJ0B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2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耿军伟 | 营业期限 | 2017年02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667 | 发照日期 | 2020年07月13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孟寨北街14号院4号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 |
主要人员 (5)
宋昊 |
董事 |
曹军领 |
董事 |
李刚强 |
监事 |
毛春瑞 |
财务负责人 |
耿军伟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750万人民币 | 37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750万人民币 | 3750万人民币 |
郑州杰人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瑞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666.67万人民币 | 11666.6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同道圣合投资有限公司 | 1250万人民币 | 12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1213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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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21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康桥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44865.9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895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康桥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恢2503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5-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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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恢25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六门窗(洛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8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4850 元为基数,从2023 年10 月1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建六门窗(洛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0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920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8-24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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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92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 240385.74 元并支付利息(以 240385.74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 240385.74 元;7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53 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324 元,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429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3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717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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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71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502,125.89 元及利息(利息以502,125.89 元为基数,自2023 年6 月1 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502,125.89 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96 元,由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2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856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8-06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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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85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2,866.17 元及利息(利息以402,866.1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 年7 月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246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6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8 元,原告河南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8 元;保全费2,917.05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1.31 元,原告河南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5.74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8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6493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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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64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豫0105民初2811号:被执行人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安迪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495877.84元 (2023)豫0105民初38033号:被执行人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B某某180681.5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2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525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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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52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瑞卿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 1053907.86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53907.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瑞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7439 元,由原告河南瑞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439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8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2执144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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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14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3293.56元、罚金2363.96元,以上共计1005657.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督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349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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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34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1390.41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金劳人仲裁字(2023)3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138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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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3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程款 816144.18 元及利息(利息以816114.1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计算至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之日止);二、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 816144.18 元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16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74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1849 元,被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9894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2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94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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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9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 年9 月11日解除;二、经双方确认,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Z某某工资19019.04 元(2023 年5 月1 日至2023 年9月10 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26561.16 元(6 个月)及其他应支付款项15542.81 元,以上共计61123.01 元;三、上述款项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 年11 月15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四、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予以了结,别无纠纷。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 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9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687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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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6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22年10月、2023年2月至7月份工资、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份公积金赔偿以及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交通费、油费补贴共计74765.15元。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述款项;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诉讼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97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2021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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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202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就康桥集团柏舍项目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1232761.2 元。被告承诺于 2023 年 11 月 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 1232761.2 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0 元,由原告负担;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4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2022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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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202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Z某某潜工资及其他应付款总额 114872.77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此履行款于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潜账户信息:户名,Z某某潜,账号:621*-*-*-*1,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翠华路支行。二、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Z某某潜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2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Z某某潜收到此款项后与与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案不存在任何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原告Z某某潜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4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32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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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3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2023 年 11 月 22 日被告尚欠原告拖欠工资及其他应付款合计 121712.21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此履行款于 2023 年 11 月 26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账户信息:户名Q某某,账号 62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天裕分行。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收到此款项后与被告就此案不存在任何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4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765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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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76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河南大华电力工2程有限公司保证金 20 万元。被告承诺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10 万元,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10 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58 元及保全费 1520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则原告河南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二、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任一期到期未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则原告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剩余未付金额、利息(以 20 万元中未还款项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本案诉讼费 2158 元、保全费 1520 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8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924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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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92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六门窗(洛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8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4850 元为基数,从2023 年10 月1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建六门窗(洛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0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979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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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97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3 年12 月12 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Z某某工资及其他应付款总额196725.37 元,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 年12 月13 日前向原告Z某某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账户信2息:户名:Z某某,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二、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Z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Z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与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不存在任何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元,由原告Z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4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105执5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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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被告尚欠原告 2023 年 6 月 1 日-7 月 31 日工资 26079.49 元。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工资 26079.49 元;二、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对全部未支付工资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S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4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20427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21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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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204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3 年11 月17 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及其他应付款总额59180.22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此履行款于2023 年11 月30 日前一次性支付。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收到此款项后与被告就此案不存在任何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元,由原告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4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714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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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71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予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3439307 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予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0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河南予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05 元,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00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1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2018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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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201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199875.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5199875.77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利率的标准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1829 元,由原告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489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234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郑州龙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490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51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0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9919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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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99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亚尔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4811.94 元及利息(利息以 2254811.9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6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8二、驳回原告郑州亚尔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 13055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2196 元,原告郑州亚尔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85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671 元,原告郑州亚尔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29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3501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708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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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70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形式(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7 0201 2283 362,开户名:X某某) 于2023年09月30日前支付申 请人肆万陆仟壹佰陆拾叁圆捌角捌分(小写:46163.88) ,于2023 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肆万陆仟壹佰陆拾叁圆捌角捌分(小写: 46163.88) , 以上共计玖万贰仟叁佰贰拾柒圆柒角陆分(小写: 92327.76),上述款项任意一笔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申请 人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款项;二、申请人放弃申请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金劳人仲调字(2023)2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438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3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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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43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资 62036.49 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4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5404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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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54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6 -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康桥泰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 93991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物业服务费 939918 元的 30%为上限,以 939918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7 月 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600 元,由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1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480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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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48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105民初25477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S某某38910元 郑劳人仲案字【2023】0523号: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H某某205377.24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郑劳人仲案字(2023)0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786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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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78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5806.8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金劳人仲案字(2023)3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882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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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88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W某某、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 年11月22日前支付原告W某某拖欠工资及其他应付款总额111611元;二、若被告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W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元,由原告W某某自愿负担;四、原告、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议。本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2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豫0105执15021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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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150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 40267.37 元、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共计 49917.5 元(以上金额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出差报销款 15164.21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此履行款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账户信息:户名,S某某,账号,621*-*-*-*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大隗镇营业所;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收到此款项后与被告就此案不存在任何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诉前调书3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66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2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