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6090226408G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中盟财富中心29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6090226408G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荆天才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1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08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上街区中盟财富中心29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旅游景区开发信息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 |
主要人员 (2)
荆天才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麻应忠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 | 1620万人民币 | 162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480万人民币 | 6480万人民币 |
李红建 | - | - | |
郑州泰禾润通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91410106090226408G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6执364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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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6执3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共计150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0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魏岗村委变更诉请,其多交纳的1082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628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7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6执366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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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6执3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82480.87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3478.56元(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以582480.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91元,由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7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1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6执139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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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6执1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J19005581114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410677008-2012-20198012751 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上街区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三、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 811852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81185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退还房屋维修基金 3610 元;五、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其已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 41399.78元及利息 177052.66 元;六、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返还涉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借款本金 768600.22 元及利息【利息以 768600.2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案- 14 -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七、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838.47 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1310.47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528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1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6执122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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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6执1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85105.49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985105.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结清债务款415216.75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票据债务款付清之日止,以415216.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473275.94元及利息(以473275.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1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06执57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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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6执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设计费2245560元及利息(以2245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6308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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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63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2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153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9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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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15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434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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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43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91民初27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6执1204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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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6执12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泰禾郑州上街项目二期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于2023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65204.4元及违约金(以1265204.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40元,被告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77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952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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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95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12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6执976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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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6执9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6执952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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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6执9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 4,584,442.46 元及利息(以 4,584,442.46 元为基数自2020 年 7 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382 元,由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3,923 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2,459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9098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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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90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91民初12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6执547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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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6执5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昱之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61102.98 元及违约金 1686.44 元(已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8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61102.98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的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5 元(因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 6 -后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昱之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6民初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6执457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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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6执4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泰禾郑州大城小院一期项目 A地块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其《补充协议一》;二、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942334.21 元及利息(以 17942334.2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月 9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如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二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本- 17 -判决第二项确认工程价款 17942334.21 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6409 元,由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93286 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123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287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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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28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6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80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4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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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8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5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763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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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7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美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6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06执1745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3-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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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6执17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 款 242222.09 元 及 截 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前 的 利 息27332.85 元,2022 年 6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以 242222.09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 6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72 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2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06执1784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2-12-23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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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6执17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Z某某返还房屋首付款506205元及利息(利息以5062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为止);四、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Z某某返还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215678.22元(计算至2022年9月12日,具体以实际偿还期限金额为准);五、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剩余贷款金额(具体以银行实际核算金额为准);六、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二原告S某某、Z某某返还维修基金3610元;七、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6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Z某某支付违约金165.6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2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06执1743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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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6执17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3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 188086.51 元及利息(以 161417.54 元为基数,自 2020年 5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17 元,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2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106执1722号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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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6执17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 55121.38 元及违约金(以 55121.3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市超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4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01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6民初2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1-27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06-07 |
做出决定机关 |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