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8MA9GMND11Y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天河路交叉口向西500米中原辰院项目部2层20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8MA9GMND11Y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4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德伟 | 营业期限 | 2021年04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33 | 发照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天河路交叉口向西500米中原辰院项目部2层201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于海涛 |
董事 |
刘德伟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瑞瑞 |
财务负责人 |
林新新 |
监事 |
田奇申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 | 1700万人民币 | 17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崇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633.33万人民币 | 1633.3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惠济建消审字﹝2024﹞第00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誉城六号院19#楼及地下车库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经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审查合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郑房管预字第57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1082024031503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誉城六号院施工许可核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51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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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65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定金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7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69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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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6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W某某与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在 2016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告W某某与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1 日至2022 年 6 月 29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119300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27530.85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告W某某支付加班工资 94344.83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61324.14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W某某支付预留佣金 3111.73 元,原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W某某支付预留佣金 66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W某某支付预留佣金 11002.84 元。五、原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告W某某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 12186.4 元,原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在 8792.97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六、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 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原告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26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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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2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鲸元素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费 170967.74元及违约金(以 170967.7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59.68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547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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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54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佳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并以未兑付汇票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78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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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7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00000 元及违约金(以下欠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月 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5.72 元,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4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464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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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46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 支 付 原 告 浙 江 银 建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2019461.93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19461.93 元为基数,自 2022年 4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608.05 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547.05 元,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1061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7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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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G某某与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月 27 日签订的《商品房抵房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应在符合相应条件时,与第三人S某某就“郑州市惠济区誉城七号院项目 3#2-501 号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657.73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58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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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5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首付款409758元2:请求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873.19元3:请求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409758元与定金房款20000为基数,从2022年1月8日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51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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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5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 河 南 金 地 岩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164301 元(90000+72000+2301=164301)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 9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72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12 月 29 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30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3.01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21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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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2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3097360元,,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诉讼费17468.27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51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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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5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410658.9 元及利息55.32 元,剩余利息以 416709.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19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729.94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42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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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4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购房款668023元,维修基金921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1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62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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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6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4900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24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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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2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6780.94元、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650.4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824元、失业保险损失96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以上合计57865.4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89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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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8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W某某购房首付款399432元,并自2022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W某某购房定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5.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17.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20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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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2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国瑞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 5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5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1 月 19 日按照年利率 3.7%计算违约金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6.29 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7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28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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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2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普天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物料费用 12850元,并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以 1285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普天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63 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2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84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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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资6164.45元,补偿金6164.4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16820.8元,诉讼费12.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2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78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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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7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服务费110000元,诉讼费125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7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61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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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6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庭网络技术 (上海) 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4日计算至完全清偿止;2、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6日计算至完全清偿止)。- 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河南友耀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1-26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5-01-15 |
做出决定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4月1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