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22MA3XB16DX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和煦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单元1层102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MA3XB16DXR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孟现杰 | 营业期限 | 2016年06月2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1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和煦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单元1层102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 | ||
主要人员 (1)
| 孟现杰 |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牟城管许准字﹝2024﹞第4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01 |
| 结束日期 | 2024-08-07 |
| 内容 | 允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牟城管许准字[2024]第4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许可机关 |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01 |
| 结束日期 | 2024-08-07 |
| 内容 | 允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7-09 |
| 处罚类型 | |
| 决定文书号 | 牟市监处罚(2025)ZM139号 |
| 处罚事由 |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康桥香溪郡九号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发建设的康桥香溪郡九号院小区电表有无强制检定标志的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电表的法定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经查,未经强制检定使用的电表共有50块,当事人交房时电表交付物业,无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 处罚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22执恢996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6-06-04 | 2026-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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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22执恢99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22民初113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22执1061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6-02-03 | 2026-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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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22执106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1280.41元及利息(以301280.4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22民初76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22执3277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6-05-14 | 2026-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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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22执327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6338117.27元及该款利息以3845316.87元【(16338117.27元-8647483.53元)×50%】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8%计算;以3845316.87元【(16338117.27元-8647483.53元)×50%】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8%计算;以8647483.5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州联恒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康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桥香溪郡九号院9-1#楼、9-2#楼、9-3#楼、9-5#楼、9-6#楼、9-7#楼、9-8#楼、9-9#楼、9-10#楼、9-11#楼及九号院地下车库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6338117.2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院审理的(2022)豫0122民初11711号案件与本案系关联类案。(2022)豫0122民初11711号民事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豫01民再157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担保合同对康港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及责任承担的问题。1.关于印章的真实性问题。经鉴定,虽《洽谈记录表》上加盖的康港公司印章非康港公司备案公章,但经康港公司申请鉴定,该公章与香溪郡九号院项目《洽谈记录表》上康港公司盖章一致。同时,正岩公司提供的《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康桥香溪郡7号院、5号院有关问题的工作部署》第五条记载“针对正岩公司提出的康港公司以印章不是其备案印章为由拒绝履行5号院担保责任问题,康桥公司与康港公司要按照2022年5月协调会意见诚信履约”,该文件还记载有康桥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根据该材料并结合正岩公司负责人Y某某出庭陈述可以反映出,《洽谈记录表》形成前,康港公司的关联母公司工作人员与正岩公司就本案涉及的担保问题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了洽谈,最终形成了《洽谈记录表》,从该表中的康桥集团人员L某某、L某某、J某某签字亦能印证上述事实。因此,鉴于康港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并结合上述事实,不能否认《洽谈记录表》上的印章并非康港公司加盖的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康港公司作为担保单位盖章,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故不能仅依据康港公司的盖章行为,判定对其发生担保效力。3.本案中,《洽谈记录表》中有康港公司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和康港公司印章,因此,康港公司加盖印章和三人签名的行为,是否对康港公司发生效力需要判断正岩公司是否构成善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形下相对人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构成善意。举重以明轻,相对人的善意判定亦可参照适用。本案中,正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道接受公司担保需要履行的程序和审查的手续,且正岩公司已对博雅公司和新兴公司的公司决议进行审查,故正岩公司未审查康港公司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否获得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故涉案担保合同对康港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审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康港公司发生效力不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涉案担保行为是在政府组织下康港公司关联母公司的相关人员与正岩公司洽谈的结果。康港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应当知道该行为,仍加盖印章。康港公司对于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康港公司应当在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联恒公司是否应当对康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如上所述,康港公司应当在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恒公司作为康港公司唯一股东,且联恒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未详细列举公司账款明细,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康港公司财产,故应对康港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康港公司和联恒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3)豫01民终968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2)豫0122民初117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即“被告郑州联恒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康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维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2)豫0122 民初11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即“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4403745.9元及该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费保证金20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香溪郡五号院10号楼、19-23号楼、25-29号楼及其附属地库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44403745.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三、变更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2)豫0122民初117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郑州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对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康港置业有限公司在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郑州联恒实业有限公司对郑州康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再审认为: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审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利息等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被告康港公司、联恒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关联类案再审判决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根据(2024)豫01民再15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虽《洽谈记录表》上加盖的康港公司印章非康港公司备案公章,但该公章与香溪郡九号院项目《洽谈记录表》上康港公司盖章一致,同时结合《洽谈记录表》的形成过程及康港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否认《洽谈记录表》上的印章并非康港公司加盖的事实。康港公司作为担保单位盖章,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故不能仅依据康港公司的盖章行为,判定对其发生担保效力。正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道接受公司担保需要履行的程序和审查的手续,且正岩公司已对博雅公司和新兴公司的公司决议进行审查,故正岩公司未审查康港公司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否获得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故涉案担保合同对康港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审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康港公司发生效力不当。本案中,涉案担保行为是在政府组织下康港公司关联母公司的相关人员与正岩公司洽谈的结果。康港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应当知道该行为,仍加盖印章。康港公司对于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康港公司应当在拓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恒公司作为康港公司唯一股东,且联恒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未详细列举公司账款明细,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康港公司财产,故应对康港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被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22民再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豫0122执4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6-01-03 | 2026-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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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22执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22民初38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22执4571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5-08-15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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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22执457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22民初10636号之一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22执4248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5-08-01 | 2025-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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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22执424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22民初20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22执4033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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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22执403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17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22执2582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22执258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22民初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22执974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22执97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137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122执987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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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22执98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22民初50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7083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12-04 | 2024-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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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22执708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22民初106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5211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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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22执521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84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5215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22执521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68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496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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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22执49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647007元,由十被告承担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初9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恢1066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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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22执恢106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支付原告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含安装费)350万元,其中被告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120万元,被告于2022年8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120万元,被告于2022年11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11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18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 三、如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原告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自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之日,原告可以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107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2560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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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22执256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要求被执行人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Z某某9225.97元;2、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Z某某与被执行人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经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豫0122民初11783号民事判决书,现相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117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208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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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22执20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执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豫0122民初12190号,制作机关:中牟县人民法院,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欠款423670.81元。二、请求执行被申请人(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请求支付申请人质量保证金148398.57元。四、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121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22执8670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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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22执867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80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6-01-19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6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