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2562483112W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2562483112W | 登记机关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9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邵建鑫 | 营业期限 | 2010年09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企业地址 | 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建材、装饰材料、水暖、配件、金属材料、管道配件、苗木花卉、塑钢、不锈钢门窗、机电产品、五金工具。 |
主要人员 (2)
邵建鑫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马修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焦作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郑州鸿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 | 200万元 |
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河南浩淇置业有限公司 | 49% | 490万元 |
河南新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荥阳)登字﹝2023﹞第162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建材、装饰材料、水暖、配件、金属材料、管道配件、苗木花卉、塑钢、不锈钢门窗、机电产品、五金工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荥税许准字﹝2023﹞第(12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1912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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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19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意向金760000元及违约金(以7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9月16日开始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H某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1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158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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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15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531078.33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终16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260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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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26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G某某租金20,000元、违约金400元,共计20,400 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4-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2民初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74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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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7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2683.46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8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恢808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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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恢8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2)豫 0105 民初 2605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2)豫 0105 民初 2605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4952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50 万元为基数,按 2022 年 5 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 年 5 月 9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止;以 4952 万元为基数,按 2022 年 10 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 2022 年 10 月 9 日起计算实际清偿- 23 -之日止)。三、驳回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3001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96303 元,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8800 元;一审案件反诉费 150052 元,由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38352 元,由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9552元,由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8800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终3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922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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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9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27391.2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4606号(4606号之一)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14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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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1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01909.23元及逾期利息(以1801909.23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向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等值增值税专用票据;二、被告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8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663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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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66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郑州市金水区仲裁委员会已出具仲裁结果,经本人催告后,被执行人无任何回复,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金劳人仲裁字(2023)1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2871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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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22执28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22民初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599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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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59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5000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6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6638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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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66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367826.34元,于2023年10月25日前付款90000元,11月25日前付90000元,12月25日前付款90000元,2024年1月25日前付款97826.34元,如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3409元被申请人承担于2023年10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8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557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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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55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意向金189500元及利息(以189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54元,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6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597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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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59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813925.98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3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626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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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62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J某某意向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24471.17元;2、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J某某利息(以剩余未付意向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9月25日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58元及本案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诉前调书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627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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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62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申请书申请人:金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33号楼316号。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62483112W,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法定代表人:田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金保辉意向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24471.17元;2、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金保辉利息(以剩余未付意向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9月25日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58元及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关于申请人金保辉诉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2023)豫0182诉前调书74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2023)豫0182诉前调书74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全部到期,故向贵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诉前调书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552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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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55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工程款585480.14元及利息(以585480.14元力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2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5994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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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59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69716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414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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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41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95676.05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2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4344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43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0089.1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4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4502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45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4807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4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63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6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退还购房意向金19万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408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40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总额27112369.4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20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32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意向金200000元及利息32865.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自2023年5月21日起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232865.54元;二、强制被申请人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强制二被申请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强制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370元;五、本案执行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2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00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30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令被申请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708627.84,违约利息1203677.5、1798974.53,案件一审受理费105681,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6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21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32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936439.73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139406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139406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39406元;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139406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139406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39409.73元;若任意一期逾期支付,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一并申请执行;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对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582元由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94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39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2615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16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31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41550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195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19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0590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292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2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保证金2万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07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30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意向金80000元及利息96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自2021年11月27日起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共计89699元。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2元,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1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3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72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7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115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1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30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3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85622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7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62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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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26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M某某诉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购房意向金共计20万元,被告于2023年3月起分10期,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2万元,于2023年12月底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100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60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6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执行申请人Z某某支付房屋认购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97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29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2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9778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130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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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13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81306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6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86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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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8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600144.2元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合计620144.2元。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8-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20144.2元。二、如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就下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以下余款项为基数,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5362元由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58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5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工程款165.8万元及利息(以165.81兀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超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再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168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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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16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Z某某返还购房意向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于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每月28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意向金25000元,利息于2023年9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原告交款时间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二、被告如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则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利息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确定的义务外,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被告负担(于2023年9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8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131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13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308845.35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6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27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82执2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今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393740.22元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4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69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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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6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原告Z某某与被告中丞新田公司签订的(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团购房房源保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团购房房源保留协议)是否继续履行,原告称因涉案项目迟迟未动工,原告未见涉案项目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且自身不具备郑州市购房资格,故其已与各被告协商确认解除合同,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中丞新田公司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被告中丞新田公司称其已通知原告补齐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中丞新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另,原告自身并不具备郑州市购房资格,故原告与被告中丞新田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团购房房源保留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关于被告L某某、被告新田城公司、被告中丞新田公司是否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原告系通过被告L某某购买案涉团购房,但购房款由被告新田城公司、被告中丞新田公司实际收取,故原告向被告L某某主张购房款及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对被告新田城公司、被告中丞新田公司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新田城公司向原告返还20万元,被告中丞新田公司向原告返还505元。另,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可更名一次,过期不再办理,原告自知无购房资格但却未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更名,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故原告向被告新田城公司、被告中丞新田公司主张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7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20万元;二、被告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505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1元,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6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100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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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10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购房意向金150000元及利息25002.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共计175002.86元;二、被告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购房意向金81911元及利息6419.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1911元为基数,按照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共计88330.41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95元,被告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5元。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9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70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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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7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豫0182诉前调书813号原告:刘海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6217002430025972895,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支行,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13号院3号楼10号。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62483112W,住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法定代表人:田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丽,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海欢与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刘海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刘海欢意向金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刘海欢于2020年6月24日咨询新田城时代天域项目团购房,于2020年6月30日向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意向金100000元,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王虹承诺如后期未选到满意房源,意向金可全额退款。由于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启动该项目,刘海欢于2020年12月要求退还意向金100000元,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四个月内退还意向金100000元,但仅于2022年2月11日退还刘海欢意向金10000元,剩余90000元意向金迟迟不退。刘海欢现要求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剩余意向金90000元,故刘海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刘海欢意向金90000元。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每月28日退还刘海欢意向金5000元,共计退还刘海欢意向金90000元;二、若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支付,刘海欢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判员李书伟书记员梁翰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诉前调书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523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1-25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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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5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181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12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2执51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2022)豫0182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17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2执51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执行,原告C某某申请按照协议第三条,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933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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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9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4245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59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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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5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831.45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3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56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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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5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225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6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03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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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0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868890.92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5052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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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50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182民初5292号民事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497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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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49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92222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428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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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2执42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1300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4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2执4343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2执43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75946.3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2民初5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9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