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2MA444XWJ9L
地址:荥阳市国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2MA444XWJ9L | 登记机关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顺妮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03日 |
企业地址 | 荥阳市国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屋出租;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
主要人员 (3)
周云鹏 |
监事 |
王顺妮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琳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河南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许耀南 | - | - |
自然人股东 | 王顺妮 | 800万人民币 | 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荥阳)登字﹝2023﹞第146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屋出租;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荥阳)登记内变字﹝2022﹞第100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屋出租;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2执2354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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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2执23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98 万元及利息(以448.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48元,由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 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3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3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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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到 2023 年 6 月 15 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 限 公 司 仍 欠 付 原 告 L某某 借 款 本 金 900 万 元 及 利 息4858027.39 元。二、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25 日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利息 4858027.39 元。三、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月 31 日、8 月 31 日、9 月 30 日、10 月 31 日前分四期向原告L某某支付每期借款本金 225 万元,2023 年 6 月 16 日后的利息(2023 年 6 月 16 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调解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4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随每期本金一并支付。四、被告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X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以上被告对本协议二、三条约定的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支付的,原告L某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三被告就剩余未还本金按照调解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2474.08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3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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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郑州德府瑞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92 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23 年 3 月 19 日的借款利息为 3251240 元,自 2023 年 3 月420 日起的利息以 692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款项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 3251240元,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46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3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0 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46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3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3 月 20 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内容中的任一期款项,原告郑州德府瑞居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及利息(含已到期及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 41413.72 元(已减半),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3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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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各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金 69560000 元、利息 17092843 元;二、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19 日 前 向 原 告 河 南 裕 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借 款 利 息17092843 元;借款本金 69560000 元,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30000000元、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20000000 元、于 2023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9560000 元,并自 2023 年 6 月 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直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X某某对第二项约定的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约定的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本金 36000000 元及利息 12464799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四、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任一期应付款项,则原告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及被告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 244893.9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随第一笔款项一起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3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3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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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被告X某某尚欠原告S某某借款本金 3500000 元及利息 1877663.01 元,本息合计5377663.01 元;二、被告X某某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前向原告S某某支付利息 1877663.01 元,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875000 元,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的每月 31 日前各支付借款本金 875000 元,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875000 元,2023 年 5 月 10 日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随每期本金一并支付;三、被告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4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S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 24721.82 元,由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诉前调书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363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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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36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 限 公 司 尚 欠 原 告 代 文 宁 借 款 本 金 6000000 元 及 利 息3263128.77 元,本息合计 9263128.77 元;二、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25 日前向原告D某某支付利息 3263128.77 元,2023 年 6 月330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1500000 元,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8月的每月 31 日前各支付借款本金 1500000 元,2023 年 9 月30 日前支付借款本金 1500000 元,2023 年 5 月 10 日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随每期本金一并支付;三、被告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D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 38320.95 元,由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郑州永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诉前调书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