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590815284T
地址:新密市刘寨镇大鸿路一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3590815284T | 登记机关 |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乔海峰 | 营业期限 | 2012年0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新密市刘寨镇大鸿路一号 | ||
经营范围 | 商住房及其他用房的开发、经营、租赁。 |
主要人员 (2)
乔海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杨君谊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内资合伙企业 | 河南银基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1880万人民币 | 118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240万人民币 | 624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李东晓 | 2880万人民币 | 288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李东铭 | 2880万人民币 | 288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河南众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20万人民币 | 1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新密银基圣境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9000万元 |
新密市银基悦佳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新密市银基怡佳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10183590815284T |
2 | 2019 | A级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10183590815284T |
3 | 2018 | A级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10183590815284T |
4 | 2017 | A级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10183590815284T |
5 | 2016 | A级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10183590815284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144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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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14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3293.56元、罚金2363.96元,以上共计1005657.2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督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393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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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39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2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472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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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47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自愿解除2双方于 2018 年 5 月 5 日签署的编号为 18331226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X某某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前配合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注销预抵押登记手续、配合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维修基金过户手续;二、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X某某已支付购房款 736437 元,扣除被告X某某向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37917.95 元、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被告X某某向银行支付的代偿款 632588.37 元及诉讼费 4748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诉X某某、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扣除后剩余 61182.68 元由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给被告X某某。对于该 61182.68 元,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退还给被告X某某;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222 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4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515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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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51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及利息共计 1 013 700 元,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前向原告支付500 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向原告付清剩余票据金额 430 000 元及利息 83 700 元。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未付或未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化利率 9%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6 962 元,由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3 481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3 481 元,并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592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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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59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康堤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9900元并支付利息(以 399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6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3.65%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河南康堤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交付的宠物屋后三日内向原告河南康堤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 2100 元;三、驳回原告河南康堤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7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306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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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30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11,584,450元,并从 2021 年 9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向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1,25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5,539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50,712 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502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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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50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普天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费 41 26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 2023年 8 月 31 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二、原告河南普天印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423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2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364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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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36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应支付汇票本金700万及利息2、被执行人应支付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000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431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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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43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南麒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 19400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前向原告河南麒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 70000 元;定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 70000 元;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的广告发布费 54000 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款项及未到期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000 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14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3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5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391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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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39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州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软装设计服务费275 000 元,被告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20 000元,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50 000 元,余款 205 000元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有任一一期逾期付款,则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的全部款项,且自 2022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802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25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85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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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8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 111000 元,该款项被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37000 元,于 2023 年 5 月 31日前支付 37000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7000 元。质保金 37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有任意- 3 -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日前向被告开具 1480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原告应当继续配合被告对案涉合同中尚未投入使用、验收部分的货物进行调试和验收。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630 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该款项由原告预交,被告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一并支付给原告815 元,支付后原告向被告出具诉讼费发票复印件和等额收据。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1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55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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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5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 年 8 月 11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二、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 292065 元,并从 2023 年 3 月 7 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 3.65%向原告X某某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1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61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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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6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已生效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60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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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6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服务费 200000 元;被告定于2023 年 3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50000 元;被告定于 2023年 4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50000 元;被告定于 2023 年 5- 3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50000 元;被告定于 2023 年 5 月15 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50000 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原告有权就逾期款项及未到期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以实际下欠服务费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按照年利率 5.47%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463 元,由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43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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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4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引擎联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 300000 元;被告定于 2023 年 3 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200000 元;定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设计费 100000 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原告有权就逾期款项及未到期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以实际下欠设计费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763 元,由原告北京引擎联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9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627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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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6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1,893,900元,并从 2021 年 8 月 9 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向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6返还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 389,000 元;三、驳回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3,120 元,由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2,043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11,077 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1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457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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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4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票据款 300 000元,被告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原告 100 000 元,于 2023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100 000 元,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100 000 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逾期未付或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未还款项为基数按 LPR 的二倍计算自 2021 年 8月 1 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二、被告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后,原告应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对已兑付的等额商票进行确认清偿操作;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3362 元,由被告承担,并于 2023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22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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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2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5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起以 5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110 元,由原告郑州恒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537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573 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195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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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19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盛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 060 140 元及利息- 5 -(利息以 1 060 14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7367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9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154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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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15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 98983 元,对于该 98983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 2000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3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 3000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 48983 元;二、如果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下未支付全部款项,并以余下未支付全部款项为基数,从 2022年 7 月 26 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向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37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对于该 1137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郑州迅图广告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1775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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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17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河南贝壳信息- 3 -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1248521.65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佣金 400000 元;定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佣金 400000 元;定于 2023年 5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佣金 448521.65 元;二、原告河南贝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款项及未到期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权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2022年 12 月 21 日)以实际下欠佣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8262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 2023 年 5 月 20日前支付给原告河南贝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9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149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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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14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兴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 253017.22 元,对于该 253017.22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原告河南兴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5000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原告河南兴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3017.22 元;二、如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河南兴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下未支付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6 日之前违约金 15000 元;同时要求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余下未支付全部款项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7 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河南兴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48 元,由原告河南兴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8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905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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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9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105000 元,并以105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3.7%向原告郑州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付经济损失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79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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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7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2177000 元及利息(以 2177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8 -二、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 1146157.53 元并支付利息(以 1146157.5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7%自 2022 年 5月 18 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8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41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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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4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河南领一航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 64950 元,该款项被告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20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1日前支付原告 20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24950元。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33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 3 -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该款项由原告预交,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30 日一并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87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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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美图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款 14 050 元,被告于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若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76 元,由原告河南美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2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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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人广告服务费108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6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83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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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8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河南友邻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9500元;被告定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37000元;定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37000元;定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广告发布费35500元;二、原告河南友邻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逾期付款,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以实际下欠广告发布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广告费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逾期款项及剩余未到期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3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河南友邻广告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6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55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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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5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949386.37 元,并从 2022年 5 月 16 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9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 3.7%向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4797.7 元;三、驳回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4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53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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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5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 元,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22 年 6 月 27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二、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793 元、保全费 734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4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53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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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5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支付《新密银基怡云居(五期)项目【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工程进度款 244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 5040 元;被告定于 2022 年 7 月31 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0 万元;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 万元;定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 5040 元;二、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就逾期款项及剩余未到期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自 2021 年 10 月 4- 4 -日起以 244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684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4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56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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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5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2556320.52 元,并从 2022年 5 月 16 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 3.7%向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52346 元,并从 2022 年 6月 17 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 3.7%向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4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增值税 | 2185547.0 | 0.0 |
2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企业所得税 | 8201355.17 | 0.0 |
3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8860.88 | 0.0 |
4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房产税 | 201202.01 | 201202.01 |
5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印花税 | 4074.95 | 0.0 |
6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土地增值税 | 699626.53 | 492655.11 |
7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教育费附加 | 65316.53 | 0.0 |
8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10538.25 | 0.0 |
9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10-11 | 地方教育附加 | 43544.3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3-10-30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3-12-28 |
做出决定机关 |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