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MA3X5KG49A
地址: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3MA3X5KG49A | 登记机关 |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舒蒲娟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7月10日 |
企业地址 | 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9)
乔艳娜 |
财务负责人 |
吴建军 |
董事 |
孙建生 |
监事 |
常伟 |
董事 |
方伟 |
监事 |
李喜民 |
监事 |
段伟刚 |
董事 |
王明军 |
董事 |
舒蒲娟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郑州昌之盛置业有限公司 | 3500万人民币 | 3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昌之盛置业有限公司 | 3500万人民币 | 3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凯安置业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凯安置业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3执15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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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3执1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初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302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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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30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到2023 年12 月20 日,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516282.2 元。被告承诺于2024 年1 月15 日前支付原告66282.2元,于2024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7.5万元,于2024年5 月15 日前支付原告7.5 万元,于2024 年7 月15 日前支付原告7.5 万元,于2024 年9 月15 日前支付原告7.5 万元,于2024年11 月15 日前支付原告7.5 万元,于2024 年12 月15 日前支付原告7.5 万元。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案别无其他争议;二、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全部设计费用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支付全部设计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1 元,由被告自愿负担,被告于2024 年1 月15 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36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92执1764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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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92执17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300 083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0 08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220 元,减半收取计 3110 元,由原告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负担 51 元,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3059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92民初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恢142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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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恢14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河南兴和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1422.62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共计311422.62元,并支付损失(损失以311422.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2021年9月29日同期一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执15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551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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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55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购房款 200 000 元并支付购房款利息(利息以 200 000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4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96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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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9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 300 000 元并支付购房款利息(利息以300000 元为基数,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9 年 8月 20 日起至购房款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 2019 年 8 月 20 日同- 6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3397 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2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296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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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29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 600 000 元并支付购房款利息(利息以600000 元为基数,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9 年8 月 20 日起至购房款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 2019 年 8 月 20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5566 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3民初2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34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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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3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R某某,男,汉族,出****年**月**日出生,居住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71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法定代表人:舒蒲娟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女,汉族,出****年**月**日出生,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8号院3号楼65号,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自愿的原则于2022年8月5日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内的工资、报销等待遇共计53379.21元;三、支付方式: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3379.21元;四、以上费用包括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的一切争议待遇,被申请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席仲裁员:郑惠东仲裁员:王亚琼仲裁员:梁娜书记员:颜静雯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新劳人仲案字(2022)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61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2-04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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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6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欠工资79917.99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新劳人仲案字(2022)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43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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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4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江与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2 144.4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 80 262.75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2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 11 881.65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江与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84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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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8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河南省慧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刘堂村村民委员会三方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签订的《厂房搬迁协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 541 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 7 -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327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14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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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3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新劳人仲案字(2022)248号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新劳人仲案字(2022)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3执115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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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3执1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书一次性支付工作期间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3358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新劳人仲案字(2022)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10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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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1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截止 2022 年 5 月 25 日,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共计 1 572 143.68 元。被告愿意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572 143.68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1 000 000 元;二、如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 月1 日起按照2022 年1 月1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9010 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向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4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04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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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50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解除《橲岭小镇体验中心迎宾楼及户外软装工程合同》;二、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 742 500 元。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 300 000 元,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月 31 日前向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 208 000元;剩余 234 500 元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清偿完毕;三、如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另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全部未支付款项数额为基- 5 -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本案涉及的合同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包括工期、质量索赔等);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7320 元,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3660 元,原告郑州几可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3660 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4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420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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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42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慧鹏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项目转让合同>及<协议书>的结算协议》约定的结算款 20 276 769.37元并支付利息(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利息为 7 853 299.54 元 , 2020 年 8 月 20 日 以 后 利 息 以20276769.37 元为基数按照 2020 年 8 月 20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 20 276 769.37 元结算款- 26 -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慧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结算款 13 274 074 元并支付利息(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利息为 1 908 811.84 元,2021 年 6月 1 日以后利息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 2021 年 6 月 1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 13 274 074 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 13 274 074 元结算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慧鹏商贸有限公司税金 4 209 195.8 元及税金利息(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8 月 19 日税金利息为 648 216.15 元;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税金利息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以 4 209 195.8 元为基数按照 2020年 8 月 20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 4209 195.8 元税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河南省慧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为 408 277 元,保全费用 55 643.55 元,共计 463 920.55 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65 275 元 , 由 原 告 河 南 省 慧 鹏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承 担98645.55 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406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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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40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模型制作费用 71250 元、质量保证金 4750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模型制作费用 7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质量保证金 475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至被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计算); 申请依据: (2022)豫018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做出(2022)豫0183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3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92执617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2-02-28 | 2022-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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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2执6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300 000元,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50 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 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50 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50 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50 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50 000元。 二、若被告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本金,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则被告还应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3日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原告Y某某可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随上述最后一笔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Y某某。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92民初3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218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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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21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愿意退还申请人S某某购房款200 000 元,愿意于2022 年4 月28 日前向申请人S某某返还购房款100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 000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30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2016年12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 月20 日起至2022 年4 月28 日按照2022 年3 月22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愿意于2022 年5 月28 日前向申请人S某某返还剩余购房款100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 000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30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2016 年12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 年8月20 日起至2022 年5 月28 日按照2022 年3 月22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如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履行,申请人S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向申请人S某某支付以上房款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30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2016 年12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 年8月20日起按照2022 年3 月22 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3 -率支付至购房款全部返还完毕为止)。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诉前调确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233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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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23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绿意花卉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5日的租金322 800元,并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郑州绿意花卉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绿意花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民初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2185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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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21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愿意退还申请人S某某购房款200 000 元,愿意于2022 年4 月28 日前向申请人S某某返还购房款100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 000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28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2016年12 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 月20 日起至2022 年4 月28 日按照2022 年3 月21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愿意于2022 年5 月28 日前向申请人S某某返还剩余购房款100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 000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28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2016 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 年8月20 日起至2022 年5 月28 日按照2022 年3 月21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如申请人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履行,申请人S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向申请人S某某支付以上房款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28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2016 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 年8- 3 -月20日起按照2022 年3 月21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购房款全部返还完毕为止)。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3诉前调确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38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3-21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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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13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终2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54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3-29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15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河南兴和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1422.62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共计311422.62元,并支付损失(损失以311422.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2021年9月29日同期一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7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37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3-21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13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84 782.46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7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26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12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20万元、利息18700元;二、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20万元、利息14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S某某一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0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W某某一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7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4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26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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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12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20万元、利息18700元;二、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20万元、利息14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S某某一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0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W某某一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7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4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5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2-09 | 2022-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5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2018年1月24日支付的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 二、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购房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11元,减半收取为8156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36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1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28 | 2022-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5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497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28 | 2022-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4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49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28 | 2022-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4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49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28 | 2022-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4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6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33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20 | 2022-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3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偿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8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50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28 | 2022-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5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7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61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83执1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广玉源装饰设计有工程限公司设计费9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广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若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20年09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深圳广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71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广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5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0103执8964号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1-11-17 | 2022-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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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03执89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支付15165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3民初11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0103执9574号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1-12-14 | 2022-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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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03执95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支付53287.67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3民初9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15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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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1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8439.32元,其中包含质保金20893.18;二、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除质保金外)为387546.14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21年05月1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0893.18元,于2022年12月05日前向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22年12月0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732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5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0183执455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1-11-12 | 2022-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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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83执45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交罚款490254元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行审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0183执467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1-11-23 | 2022-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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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83执46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1 135.54元,并从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4.15%向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4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2-10-0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