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086275397J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孟祥路西侧、龙港路南侧康桥林语镇售楼部1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086275397J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09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强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09日 - 2033年12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61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16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孟祥路西侧、龙港路南侧康桥林语镇售楼部1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土地整理;对新农村建设的投资;农产品种植、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未获审批不得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李刚强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耿军伟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0.6061万人民币 | 60.6061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4101842025GG0030538(建筑)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22 |
| 结束日期 | 2026-03-22 |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22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4101842024YG006541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9 |
| 结束日期 | 2025-09-09 |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9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91410184086275397J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184执187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6-03-03 | 2026-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0184执187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34 322.13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市场利率,以146092.2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8 229.9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3月4日,案外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腾设计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将奥德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豫018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3日,奥德公司(出票人、承兑人)向金龙腾股份公司(即本案金龙腾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10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549*-*-*-*103445204、230549*-*-*-*103445212、230549*-*-*-*103445245、230549*-*-*-*103445253、230549*-*-*-*103445270、230549*-*-*-*103445296、230549*-*-*-*103445323、230549*-*-*-*103445331、230549*-*-*-*103445340、230549*-*-*-*103445366,票面金额分别为3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100 000元、28 884.13元,上述票据票面信息均记载:汇票到期日2022年12月13日,可再转让,承兑日期2021年12月13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2年12月9日,金龙腾股份公司将上述10张票据背书转让给金龙腾设计公司,同日,金龙腾设计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12月19日均被拒绝,拒付理由均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金龙腾设计公司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庭审中金龙腾设计公司述称,其与金龙腾股份公司是关联公司,奥德公司与金龙腾股份公司是装修合同关系,奥德公司将新郑市康桥珑棠坊二期装修工程发包给了金龙腾股份公司,金龙腾股份公司承接装修工程后,相关工程设计部分由金龙腾设计公司进行设计......”,本院审理认为:“金龙腾设计公司理应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其提示付款被拒后,其有权向出票人奥德公司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请求范围包括汇票金额及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汇票款1128 884.13元及利息(以1128884.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025年7月4日,G某某与金龙腾公司就项目收款与付款事宜进行约谈,双方签署《工程约谈记录》,载明:约谈人:甲方(职能部门)G某某、H某某,被约谈人:G某某,谈判结果:基于成本部门2025年6月对“G某某项目”的核算数据,对后续收款工作达成如下约定:1、项目付款情况。本次核算项目共17个,合同总金额6347万元,最终结算金额6959万元,金龙腾公司已收到款项金额6532万元,累计付款5343万元,项目账面应收427万元。因后期项目收款困难,项目经理G某某个人筹措资金垫付材料款和劳务款。按照公司的项目经理责任制管理要求,已收款部分公司欠项目经理资金237万元,鉴于上述项目除本约谈第二条中欠付的材料款外,所有材料和劳务欠款已全部结清。故上述项目已收款部分公司整体欠项目经理资金210万元。上述项目的剩余未收款项也归项目经理个人所有。2、应付账款。经与项目经理核实,上述项目除劳务费外,欠付材料商269917.94元,具体如下:1常州市泛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46237.44元;2河南杰尚泽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99680.50元;3河南永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24000元。除上述材料外,项目不欠其他材料商的款。该部分材料商是直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该部分费用由公司负责处理,与项目经理无关,款项从公司应支付给项目经理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3、劳务工人费用。项目经理G某某负责将上述项目劳务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如发生工人讨薪或诉讼事宜由项目经理G某某个人解决,如因此给金龙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龙腾公司可向项目经理G某某个人追偿。4、后续工作安排。公司全力配合项目经理G某某收款工作,收回款项全部归项目经理G某某所有,由项目经理负责结算劳务欠款。金龙腾公司在该表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会签栏显示G某某签字捺印,G某某、H某某签字确认。 金龙腾公司盖章出具的《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公司G某某项目收支报表》(以下简称《项目收支报表》)载明,7、康桥珑棠坊二期201#、202#、203#号楼户内及公共区域批量精装修工程,指标21%,合同额16528381.00元,结算额16274330.81元,累计收款15640008.68元,累计付款11833121.88元,资金余额522484.98元,应收账款634322.13元,待收指标133207.65元。 现G某某称其对案涉项目施工完毕后,金龙腾公司仍欠付G某某部分工程款,且在奥德公司已向金龙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金龙腾公司尚有1742484.98元未返还G某某,其催要未果,遂将金龙腾公司、奥德公司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G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康桥珑棠坊二期201#、202#、203#号楼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康桥珑棠坊二期201#、202#、203#号楼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拟证明G某某与奥德公司协商后,奥德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G某某,G某某以金龙腾公司的名义与奥德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因现场不具备装修施工进场条件,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后G某某又以金龙腾公司的名义与奥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原告G某某向本院提交了销货清单、销售单、结算单、银行电子交易回单、结算材料、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G某某承包案涉工程后,购买建筑材料、雇佣工人或分包给其他主体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G某某与施工方进行结算,并通过G某某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或委托金龙腾公司在收到奥德公司的款项范围内代付。 原告G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中的文件打印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4)豫018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2024)豫018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拟证明因奥德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G某某以金龙腾公司的名义起诉奥德公司追要工程款,并以金龙腾设计公司的名义起诉奥德公司追要没有承兑的商票款,其中(2024)豫018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是没有进行过任何支付的工程款,(2024)豫018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是奥德公司通过商票向金龙腾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龙腾公司背书给金龙腾设计公司,因未承兑而起诉的金额,奥德公司、金龙腾公司或金龙腾设计公司均未将该商票款支付给G某某。 原告G某某向本院提交了《G某某项目成本台账》、《项目收支报表》、《工程约谈记录》,拟证明金龙腾公司针对包括案涉项目在内的挂靠项目与G某某进行了结算,约定由G某某进行今后的收款工作,且收回款项全部归G某某所有。其中,收支报表中应收账款634322.13元是(2024)豫018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工程款;资金余额是奥德公司支付给金龙腾公司后,金龙腾公司扣除挂靠费后尚未支付给G某某的工程款,该金额不包含(2024)豫018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金额,待收指标是金龙腾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的向G某某收取的挂靠费,因工程约谈记录约定今后收回款项全部归G某某所有,该挂靠费不再予以扣除。 另查,1、庭审中,被告金龙腾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全部由原告G某某个人实际施工,关于原告借用资质事宜未主动向奥德公司披露过,但认为奥德公司应当知道。 2、金龙腾公司对于原告G某某主张金龙腾公司收到奥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尚有1742484.98元未向G某某返还予以认可,并称(2024)豫018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奥德公司未向金龙腾公司支付过案件款项,(2024)豫018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奥德公司未向金龙腾公司或金龙腾设计公司支付过案件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G某某向本院提交的《康桥珑棠坊二期201#、202#、203#号楼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康桥珑棠坊二期201#、202#、203#号楼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销货清单、销售单、结算单、银行电子交易回单、结算材料、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中的文件打印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4)豫018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2024)豫018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G某某项目成本台账》、《项目收支报表》、《工程约谈记录》等证据与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17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184执241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6-03-18 | 2026-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0184执241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大胡子石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78.32元及利息(以18507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大胡子石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1元,由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193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787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10-24 | 2026-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787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88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653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6-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653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志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1818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78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827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11-06 | 2026-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827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82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505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8-06 | 2026-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505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22 682.67元; 二、被告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确认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珑棠坊113、115、117#楼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在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622 682.6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8元,由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元,由被告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30元。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56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4174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7-04 | 2025-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417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28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223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223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71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519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519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78861.96元、支付利息59050.45元(含罚息),共计737912.41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2元,减半收取计5421元,由被告H某某、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38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61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61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76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693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693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95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498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498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68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350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350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29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郑州奥德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262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262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5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6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