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3XJ58M0G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与玉前路交叉口庆都首府院内篮球场北侧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MA3XJ58M0G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健兵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2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56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02日 |
| 企业地址 | 新郑市人民路与玉前路交叉口庆都首府院内篮球场北侧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 | ||
主要人员 (3)
| 元施兴 |
| 监事 |
| 李健兵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白福刚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 | 920万人民币 | 92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1636万人民币 | 163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郑税)许准字﹝2023﹞第(197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5-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郑税)许准字﹝2023﹞第(194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5-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新房管预字第23002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 开始日期 | 2023-04-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恒大悦龙湾A-01-02地块30#楼预售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新房管预字第23002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 开始日期 | 2023-04-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恒大悦龙湾A-01-02地块31#、32#、33#楼预售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6957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9-22 | 2025-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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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84执695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54 339 558.26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金兰置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1民终15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2日,五建公司因承建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未施工部分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与金兰置业签订《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未施工部分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二、通用条款第20.5.2.6款“......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款可按各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批结算及分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 95%,其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修改为“......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款可按各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分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7%,其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支付工程款,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向原告五建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登记的信息为:票据号码2104*-*-*-*14821696039,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可转让。上述事实已得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191民初21417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本金3 028 556.96元及利息,利息以3 028 556.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另查,1.本院(2024)豫0184民初12460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如下事实:2024年6月15日,金兰置业与五建公司协商一致,由中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中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五建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造价,显示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审定造价为360 773 221.29元,根据判决书认定该日期为2024年6月15日。 2.五建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第1项诉讼请求是本院(2022)豫0184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191民初21417号民事判决确认金兰置业支付票据款的金额54 339 558.26元和3 028 556.96元,二者相加得来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未施工部分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2022)豫0184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191民初21417号民事判决,本院(2024)豫0184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证明。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合同签订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结算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金兰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做出裁判。 五建公司请求确认在金兰置业欠其工程进度款57 368 115.2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金兰置业与五建公司双方未明确约定“汇票交付即视为工程款已支付”,故取得承兑汇票仅是获得了票据权利,因汇票到期未实际兑付的,相应的工程款债务并未消灭,接受承兑汇票的五建公司仍可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原工程款债权及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其次,五建公司与金兰置业在《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结算,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承包人全额市场风险包干费,同时工程结算款累计支付至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若无质量问题,结算完毕且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满2年后支付2.5%,其余0.5%待5年保修期满足后付清(不计利息)。五建公司与金兰置业在《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未施工部分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款可按各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分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7%,其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再者,本院(2024)豫0184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查明,五建公司与金兰置业于2024年6月15日委托中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五建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审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自2024年6月15日起算,并不超过18个月。同样,五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具备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故五建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施工新郑恒大悦龙湾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7 368 115.2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 320元,由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84民初64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656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5-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656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67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5400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4 | 2025-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540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35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541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8-14 | 2025-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541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37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232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232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逾期利息及停工补偿款共计83418492.64元,并以工程款80002302.9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 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82403127.07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446.23元,由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13003元,由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124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253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184执253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9449.22元。 二、 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959449.2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959449.22元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6元,减半收取计17303元,由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238元,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5元。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133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84执9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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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84执9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56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662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84执662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78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588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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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84执588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45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5997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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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84执599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1123850元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发票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123850元;如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56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548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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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84执548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56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4087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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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84执408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2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39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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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84执39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002031922)、新郑恒大悦龙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室内装修委托合同》; 二、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装修款、维修基金共计3486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被告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28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058.34 | 0.0 |
| 2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印花税 | 2461.3 | 0.0 |
| 3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土地增值税 | 107648.21 | 0.0 |
| 4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企业所得税 | 669076.59 | 0.0 |
| 5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教育费附加 | 4310.72 | 0.0 |
| 6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地方教育附加 | 2873.81 | 0.0 |
| 7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73213.88 | 99804.24 |
| 8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73213.88 | 99804.2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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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时间 | 2024-07-08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郑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时间 | 2025-07-08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5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