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58858398XD
地址:开封市集英街北段路东长城公寓营业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58858398XD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1月04日 |
| 法定代表人 | 付永耀 | 营业期限 | 2012年01月04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16日 |
| 企业地址 | 开封市集英街北段路东长城公寓营业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付永耀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赵宁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海南荟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 法人股东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河南梅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4800万人民币 | 4800万人民币 |
| 付永耀 | - | - | |
| 刘炎军 | - | -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 | 吕振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4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开始日期 | 2025-10-1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工程建设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自贸(示范)城管审挖(2024)05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自贸区(示范区)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 结束日期 | 2024-06-30 |
| 内容 | 修建小区车库出入口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自贸(示范)城管审占(2024)14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示范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29 |
| 结束日期 | 2024-06-30 |
| 内容 | 修建小区出入口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4 | A级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41021158858398X |
| 2 | 2023 | A级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41021158858398X |
| 3 | 2020 | A级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58858398XD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7-31 |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号 | 示范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1号 |
| 处罚事由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内容 | 给予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204执恢39号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6-01-27 | 2026-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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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204执恢3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截止到2022年4月25日,被告S某某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498356.5元、利息2583.15元。二、被告S某某同意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欠付利息2583.15元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结清,并自愿自2022年5月1日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支付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S某某自愿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5596元、诉讼费4588元、保全费3208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一次结清。四、被告S某某如有任一期、任一项未按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有权依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S某某计收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借款,且就剩余欠付款项(包含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要求被告S某某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五、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S某某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S某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对坐落于伟宏天境15号商住楼2单元第8层802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七、被告S某某先期欠付的房贷按揭款28999.38元(具体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已由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被告S某某自愿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全额偿还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八、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全部解决。案件受理费4588元,保全费3208元,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结清)。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204民初4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204执恢38号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6-01-27 | 2026-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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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204执恢3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到2022年5月7日,被告F某某一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1085742.63元、利息28187.09元。二、被告F某某一承诺将于2022年5月30日将欠付利息28187.09元一次性结清,并同意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22年5月9日后,每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支付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F某某一自愿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支付律师费53722元、诉讼费7700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一次结清,债务清偿顺序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贷款本息;四、被告F某某一如有任一期、任一项未按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有权依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F某某一计收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借款,且就剩余欠付款项(包含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要求被告F某某一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五、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照2020年1月17日签订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被告F某某一欠付的按揭款34835.64元已由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垫付,被告F某某一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并偿还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全部解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F某某一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已先行垫付,F某某一于2022年10月30日向其支付。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204民初4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291执3259号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2025-08-25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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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291执325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永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7211.16元及利息(以729061.11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48150.05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永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64元,由原告郑州永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977元,由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187元。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291民初37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1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