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3MA47TG0C0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汉宫路76号60-2-103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3MA47TG0C0L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04日 |
| 法定代表人 | 姜艳华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04日 - 2039年12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21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汉宫路76号60-2-103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
主要人员 (4)
| 吴春华 |
| 总经理 |
| 姜艳华 |
| 执行董事 |
| 杨彬 |
| 财务负责人 |
| 贾俊杰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洛建消验字﹝2025﹞第005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0-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和昌城(洛阳)项目E区住宅地块1#-3#、5#-14#楼及地下车库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C04803(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5-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312432 |
| 许可文件名称 | 二级资质证书 |
| 许可机关 |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4-29 |
| 结束日期 | 2028-04-28 |
| 内容 | 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43豫C01095(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1-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192执432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6-01-19 | 2026-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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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92执43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省弘茂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省弘茂新材料有限公司6,564.12元及利息(利息以6,564.12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 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河南省弘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0元,由被告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92民初96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303执1190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6-05-22 | 2026-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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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303执119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5-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支付给洛阳市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30日前、2025年11月30日前、202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连带向洛阳市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 二、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按上述期限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任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支付,洛阳市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向洛阳市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20元、保全费2033元,由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洛阳市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垫付,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洛阳市新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303民初54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192执515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6-01-21 | 2026-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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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92执51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协商一致确认: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票据款200,000元,自愿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间,每月24日前向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向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款项,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票据逾期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计2153元,保全费1522元,由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5年11月24日前向原告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92民初8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303执415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6-02-06 | 2026-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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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303执41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河南荣之本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000元; 二、 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河南荣之本商贸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0%自2025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河南荣之本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303民初56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05执17074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5-12-04 | 2026-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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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5执1707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悦贸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郑州普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21725.1元并支付利息(以21725.1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 产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河南新 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普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5民初306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92执5950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5-12-16 | 2026-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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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92执595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洛阳健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泰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到2025年9月18日,四被告尚欠原告票据款674,198.5元; 二、四被告自愿分期共同向原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于2025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00元;于202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5,000元;于2026年1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000元;于2026年3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000元;于2026年4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99,198.5元; 三、若四被告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支付义务,则原告与四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如四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外,并要求四被告承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上述商票逾期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0,598元,减半收取计5299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于2025年11月24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92民初93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108执113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6-02-02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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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08执113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卡普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星石材有限公司汇票款342979.35元及利息(利息以342979.3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34.9元,由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卡普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8民初115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108执114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6-02-02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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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0108执114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悦贸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星石材有限公司汇票款108079.08元及利息(利息以108079.0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60.4元,由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悦贸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8民初115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92执5949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5-12-16 | 2026-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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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92执594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洛阳健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郑州欣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到2025年9月18日,四被告尚欠原告票据款725,801.5元; 二、四被告自愿分期向原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于2025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00元,于202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5,000元,于2026年1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000元,于2026年3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000元,于2026年4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0,801.5元; 三、若四被告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支付义务,则原告与四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如四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外,并要求四被告承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上述商票逾期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计553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于2025年11月24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92民初93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108执481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5-09-16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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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08执481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鑫巨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08民初81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303执2814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5-10-10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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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303执281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303民初25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河南宁昌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6-06-11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2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