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MA40FYJC8B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珺睿府办公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MA40FYJC8B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0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尚坦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09日 - 2037年01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3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珺睿府办公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 ||
主要人员 (3)
| 元施兴 |
| 监事 |
| 尚坦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温栋鑫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河南御景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2030万人民币 | 203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40220181030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一期A2地块(8号、9号、12号楼)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4002025HY0027518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7-11 |
| 结束日期 | 2026-07-11 |
| 内容 | 恒大珺睿府二期15#楼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400MA40FYJC8B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411执52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8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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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411执52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烨泰电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烨泰电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411民初9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0402执673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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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402执67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6971.2元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402行审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55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5-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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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55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大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317247.61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7247.6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2 日起计算至该317247.61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6059 元,减半收取 3029.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1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77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5-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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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77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泽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9176元及利息(利息以1091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52元减半收取1241.76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3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61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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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61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金额价款 534637.7 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 343298.90 元、191338.80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21年 10 月 11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计 4573.19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6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44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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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44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新玛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22000 元;二、驳回山东新玛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40 元减半收取 137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08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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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208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6647.2元及利息(利息以100664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3.4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12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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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12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 江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9544元及利息(利息以 1595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7元减半收取1753.35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578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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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57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郑州大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65717.55 元及利息(利息以 65717.55 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442.94 元,减半收取 721.47 元,由平顶山恒荣4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5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45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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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45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内设计费 8558494.81 元、赶 工 奖 260739.22 元 、 合 同 外 奖 金 249296.69 元 , 共 计9068530.7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279.72 元,减半收取 37639.86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80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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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80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3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3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45 元,减半收取 2922.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3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07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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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07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68675 元及利息(利息以6867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该 68675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516.88 元,减半收取 758.44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411民初4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60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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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60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7625.9元及利息(利息以4376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906.52元,减半收取计3953.26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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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2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卫东区馨然花卉店支付票据款10647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4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9.4元,减半收取1214.7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2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2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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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2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1001694.18 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计算至 1001694.18 元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5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380.27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65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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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65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5 -向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9549.9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49.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3975.96元,减半收取计6987.9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2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90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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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90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安曜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70000元;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安曜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损失91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1.2元,减半收取5295.6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1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4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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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14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 山 市医 用 制 氧 厂支 付 票据 款 1000000 元 及 利息 (利 息 以1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 690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 5 -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81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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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81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综合楼、S1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标段一)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豫郑工合字第21[029-37]004号)、《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综合楼、S1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标段二)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豫郑工合字第21[029-37]005号)、《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综合楼、S1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标段三)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豫郑工合字第21[029-37]006号);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338629.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9月2日以1133862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案涉工程施工搭设临时设施、配备安全文明施工配套设施费用共计3964084.08元;四、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停工损失2726591.4元;五、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中的工程价款、第三、第四项价款范围对其承建的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S1配套用房及首期地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338629.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9月2日以1133862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案涉工程施工搭设临时设施、配备安全文明施工配套设施费用共计3964084.08元;四、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停工损失2726591.4元;五、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中的工程价款、第三、第四项价款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8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7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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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7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郓城县畅畅铝合金门窗经营店支付票据款63.81080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81080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郓城县畅畅铝合金门窗经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55元,由被告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7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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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7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坤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85637.47元及利息(利息以485637.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该485637.47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4.56元,减半收取计4292.2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6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恢54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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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恢54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4529.91元及利息(利息以1664529.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81元,由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5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4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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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4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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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2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1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1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 5 -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20 元,减半收取 116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4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93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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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93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1343.22 元及利息(利息以71343.2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5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3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92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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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92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利息以 1522337.5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501.04 元,减半收取计 9250.5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17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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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17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4009.61元及利息(利息以354009.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8.56元减半收取计3389.2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5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86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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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86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1457.42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245,153.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2022年12月22日止,以2,041,457.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6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6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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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411执6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353877.4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53877.4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8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067.16 元减半收取 8533.58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4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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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4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 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26080.12元及利息(利息以 226080.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703.18元,减半收取计2351.59元,由平顶山长 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74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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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411执174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3027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27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5率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40 元,减半收取 292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1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224489.8 | 0.0 |
| 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1 | 企业所得税 | 14238666.25 | 0.0 |
| 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1 | 房产税 | 455740.37 | 0.0 |
| 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土地增值税 | 5188655.99 | 0.0 |
| 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印花税 | 139817.59 | 0.0 |
| 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04 | 土地增值税 | 4413653.49 | 0.0 |
| 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04 | 印花税 | 136078.88 | 0.0 |
| 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04 | 房产税 | 442501.0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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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3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