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MA40FYJC8B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100米万和世家小区4号楼1单元1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MA40FYJC8B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尚坦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09日 - 2037年01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3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10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100米万和世家小区4号楼1单元1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
主要人员 (3)
元施兴 |
监事 |
尚坦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温栋鑫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河南御景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河南御景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2030万人民币 | 203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3-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9(23)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4-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6(23)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3-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5(23)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4-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7(23)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4-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8(23)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4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3-01 |
内容 | 梯11豫D01740(23)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4-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4(23)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D0173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24-03-01 |
内容 | 梯11豫D01733(23)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9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一期10#、11#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平建消验字 [ 2022 ] 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一期10#、11#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9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一期10#、11#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平建办(2022)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9 |
结束日期 | 2025-04-29 |
内容 | 允许经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400MA40FYJC8B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12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11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 江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9544元及利息(利息以 1595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7元减半收取1753.35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578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15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郑州大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65717.55 元及利息(利息以 65717.55 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442.94 元,减半收取 721.47 元,由平顶山恒荣4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45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4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内设计费 8558494.81 元、赶 工 奖 260739.22 元 、 合 同 外 奖 金 249296.69 元 , 共 计9068530.7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279.72 元,减半收取 37639.86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80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8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3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3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澳亚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45 元,减半收取 2922.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07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10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68675 元及利息(利息以6867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该 68675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516.88 元,减半收取 758.44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411民初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60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6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7625.9元及利息(利息以4376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906.52元,减半收取计3953.26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卫东区馨然花卉店支付票据款10647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4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9.4元,减半收取1214.7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2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1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1001694.18 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计算至 1001694.18 元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5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380.27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65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6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5 -向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9549.9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49.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3975.96元,减半收取计6987.9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90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9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安曜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70000元;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安曜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损失91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1.2元,减半收取5295.6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4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1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 山 市医 用 制 氧 厂支 付 票据 款 1000000 元 及 利息 (利 息 以1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 690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 5 -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81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8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综合楼、S1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标段一)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豫郑工合字第21[029-37]004号)、《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综合楼、S1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标段二)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豫郑工合字第21[029-37]005号)、《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综合楼、S1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标段三)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豫郑工合字第21[029-37]006号);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338629.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9月2日以1133862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案涉工程施工搭设临时设施、配备安全文明施工配套设施费用共计3964084.08元;四、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停工损失2726591.4元;五、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中的工程价款、第三、第四项价款范围对其承建的平顶山恒大珺睿府三期(6-7#、15-18#、S1配套用房及首期地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338629.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9月2日以1133862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案涉工程施工搭设临时设施、配备安全文明施工配套设施费用共计3964084.08元;四、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停工损失2726591.4元;五、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中的工程价款、第三、第四项价款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7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郓城县畅畅铝合金门窗经营店支付票据款63.81080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81080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郓城县畅畅铝合金门窗经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55元,由被告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7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坤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85637.47元及利息(利息以485637.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该485637.47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4.56元,减半收取计4292.2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恢54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恢5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4529.91元及利息(利息以1664529.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81元,由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4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1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1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 5 -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河南地平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20 元,减半收取 116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93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9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1343.22 元及利息(利息以71343.2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5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92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9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利息以 1522337.5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501.04 元,减半收取计 9250.5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17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1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4009.61元及利息(利息以354009.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8.56元减半收取计3389.2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86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8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1457.42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245,153.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2022年12月22日止,以2,041,457.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6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411执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353877.4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53877.4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8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067.16 元减半收取 8533.58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9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1418397.58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深圳市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77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77元有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执3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4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 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26080.12元及利息(利息以 226080.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703.18元,减半收取计2351.59元,由平顶山长 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84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8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22697.65元利息(利息应以4122697.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91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9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河南 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 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完毕之日止)。 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阳弘轩实业有限公司对本 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03.42元,由河南腾发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负担3985.29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阳弘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218.13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81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8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61021.11元及利息(利息以261021.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该261021.11元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404.98元,减半收取计2702.49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1269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91执112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16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74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7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3027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27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5率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40 元,减半收取 292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9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4-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3734.93元。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23元诉讼保全费2047.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7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0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4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 顶山市逸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268461.19元及利息(利 息以4268461.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20.92元,减半收取21460.46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39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3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诚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平顶山市诚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7.9元,减半收取11838.95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71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7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郑州福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370012.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12.5元减半收取3556.25元由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27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2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6.22元减半收取15973.11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3167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02执31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96506.8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02行审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18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1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美迪水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1372.83元。二、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1372.8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宜兴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3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83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8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嘉邦睿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328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28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嘉邦睿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8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8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嘉邦睿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6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6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6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48.64 元减半收取 3474.3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18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1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郑州嘉邦睿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清偿服务费450000元,二、被告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日,向原告郑州嘉邦睿思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为十二部分只和;第一部分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四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五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六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七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八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九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十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十一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十二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三、驳回原告郑州嘉邦睿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82元、保全费2254元,均由被告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0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58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5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28737.24元及利息(利息以628737.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该628737.24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63502.17元及利息(利息以763502.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9日起计算至该763502.17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该60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25346.17元及利息(利息以225346.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该225346.17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0.68元,减半收取12270.34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27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22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河南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费1627891.89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1元,由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741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29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2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再追索清偿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41112.84元;三、驳回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0.02元,减半收取7085.01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2187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02执21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40595.31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02民初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20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2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昌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投放款 54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4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省昌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案件受理费 1373.34 元,减半收取 686.67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97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9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万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33030.39元及利息(利息以1033030.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87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8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兴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款1071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499.90元,减半收取1249.95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0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95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9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颂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6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计算至该 160000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3500 元,减半收取计 175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69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6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过履行期限,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现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卓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56520 元及利息(利息以41565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计算至该 156520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3430.4 元,减半收取 1715.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恢19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恢1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铸隆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55362.63元及利息(利息以1355362.6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7.14元减半收取8518.57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67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6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829805.25 元及利息(利息以 829805.2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自 2022 年 8 月 28 日 起 计 算 至 该829805.25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2108.02 元,减半收取 6054.01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1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1232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02执12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6264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02民初2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1169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02执11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894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02民初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1160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02执11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64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02民初3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1207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02执12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7347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02民初2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75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7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泰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3151.61 元及利息(利息以13151.6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计算至该 13151.61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28.8 元,减半收取 64.4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7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2)豫0411民初2906号判决。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望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6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传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 1234815.61元及利息(利息以 1234815.6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该 1234815.61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5913.34 元,减半收取 7956.67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32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3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巨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2432.06 元及利息(利息以5102432.0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48.64 元,减半收取 1174.3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33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3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巨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4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51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00 元,减半收取 1550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35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3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大森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81775.05 元及利息(利息以 81775.0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 81775.05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80.16 元,减半收取 940.08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49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4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11201.71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11201.7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7 月 27 日起计算至该1011201.71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诉讼费 13911.9 元,减半收取 6955.9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1121执61号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1121执6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票据金额1070000元及利息45032.34元,合计1115032.34元 | ||||
执行法院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陈浩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1121民初1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16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1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453495.07 元及利息(利息以 1453495.07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167.3 元,减半收取 9083.6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3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411执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 5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49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4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1200 元及利息(利4息以 1012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2 日起计算至该 101200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2334.3 元,减半收取 1167.1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22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2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鑫宏锦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21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2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472378.98 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 907338.51 元和 565040.41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 2022年 1 月 20 日和 3 月 18 日起计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平顶山市民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6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8080.48 元,减半收取计 9040.24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民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19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1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L某某购房款 711548 元及利息(利息以 71154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L某某支付提前还款优惠款 112214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 12038 元,减半收取 6019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44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4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固始县朗灿人造板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108570.67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票据款的利息自2021年9月25日起;其中908570.67元票据款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3.22元,减半收取7516.61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24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2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万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49891.46元及利息。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4377.04元,减半收取计7188.52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23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3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2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巨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5930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418.6元减半收取1209.3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191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8-18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9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平顶山市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7日计算至该10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 2.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198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9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070 元,减半收取 7035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19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1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金宝丽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80345.68 元及利息(利息以80345.6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计算至该 80345.68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808.64 元,减半收取 904.3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22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2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市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鑫宏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7日起计算之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228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2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鑫宏锦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900元及利息。 驳回武汉鑫宏锦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157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5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款项 117147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17147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580.54 元,减半收取 7790.27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163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6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F某某与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二、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某返还购房款154926元及利息(利息自缴纳首付购房款的次日起即2020年11月24日以1549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16元减半收取计1760.08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157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5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款项 74494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74494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 11249.44 元,减半收取 5624.72 元,由平顶山长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3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