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2MA9HUQTT5B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庄村146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MA9HUQTT5B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井只 | 营业期限 | 2021年06月25日 - 2041年06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庄村146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人员 (3)
| 于露青 |
| 监事 |
| 杨井只 |
| 董事 |
| 闫凯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安阳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09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安阳县住建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建业光明府7#,12#,地下车库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52220230413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安阳县住建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 结束日期 | 2025-04-13 |
| 内容 | 建业光明府7#、12#、地下车库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安阳县住建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3-29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建业光明府3#,5#,6#,13#,15#,22#,地下车库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522202300003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 结束日期 | 2024-01-09 |
| 内容 | 建业光明府项目(DN8-2-8-1地块)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1-05 |
| 处罚类型 | 一般 |
| 决定文书号 | 安县城综罚决字(2022)第01046号 |
| 处罚事由 | 违法建设 |
| 处罚内容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安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522执2687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8-06 | 2025-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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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522执268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河南麟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19,595.3 元及利息(以货款2,038,975.0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河南麟梦建材有限公司保单费用3,929.39 元和律师费27,000元; 三、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获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经营管理之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四、W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五、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安阳县分公司未能全款付清第一项、第二项承担代付责任;六、驳回河南麟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 负担。案件受理费27,756.76元,由河南麟梦建材有限公司负 担6,151.76元,由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负担 21,605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5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5民终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522执2260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6-30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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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522执226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6-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给付上海集思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剩余设计费2165000元为清,该款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六期支付,自2025年6月1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350000元,该款最后一期于2025年11月15日前支付415000元为清; 二、以上给付事项,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不能按期给付,上海集思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所有钱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纠纷的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诉讼费用24120元,减半收取计12060元,由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522民初12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522执1266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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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522执126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 内 给 付原 告 安阳 市 宏 凡 广 告 有 限 公司 广 告费 5 8 000 元 及 利 息 (利 息 以 5 8 0 0 0 元 为 基 数, 从 2 0 2 3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实 际 清 偿 之 日 止 按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3 . 6 5 %计付 ) 案件受 理 费减半 收 取 6 25 元,由 被 告 安 阳建伦 房 地 产开发 有限公司 负 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62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522执326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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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522执32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乐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6 , 000 元;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 024 年7 月1 7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乐蚁传媒有限公司6 , 000 元广告费为清;二、如果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原告河南乐蚁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偿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 024 年6 月3 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 0 元,减半收取25 元,由河南乐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34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1198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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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22执119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一、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G某某房款270000元,逾期未退还则从2024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G某某不再要求安阳易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退还270000元及利息的责任; 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78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1089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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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22执108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一、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L某某100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76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1404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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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22执140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一、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452000元; 二、如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452000元,则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45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其他原、被告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计4040元,由被告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76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安阳建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4-12-25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6月2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