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600MA40FFTW3P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MA40FFTW3P | 登记机关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法院涤除(2023)豫0611执2933号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04日 - 2037年01月0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主要人员 (3)
任丽 |
财务负责人 |
元施兴 |
监事 |
申米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21执459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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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21执4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1390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2024-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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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13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泽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 299647.28元及利息(以299647.2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泽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 元,减半收取2897 元,由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21执40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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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21执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992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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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9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巨野县柳林镇亿城五金建材商城票据款项 141 217.47 元及利息(以141 217.47 元为基数,自2021年8 月1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 元,减半收取1562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2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3148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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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31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K某某房屋损失45000 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 元,减半收取1498 元,由W某某、K某某负担998 元,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 元。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3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706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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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7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2年3月20日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118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962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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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9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 年10 月20 日前支付原告郑州路霖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号:2313*-*-*-*13820517442)票据款项9142.7 元及利息(以9142.7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原 告 郑 州 路 霖 源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收 款 账 号 :*-*-*-*7011,户名:郑州路霖源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 二、原告郑州路霖源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1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730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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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7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02384.44元及违约金(以702384.44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 年3月29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4 元,减半收取5592 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 元,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5319 元。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698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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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6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第二笔、第三笔即2023 年7 月20 日之前应支付的车位补助共计14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 元,由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729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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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7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21538.1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1221538.1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4 元,减半收取8007 元,由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57元,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7850 元。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779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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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7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 74212.6 元及逾期利息(以 74212.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5%自 2022 年 2月 28 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56 元,减半收取 828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671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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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6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名都分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 526 107.56 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名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635 元,由原告河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名都分公司负担135 元,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 500 元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2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21执1752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3-10-02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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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21执17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3303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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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33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冠晨建材经销部票据款项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温州卓银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冠晨建材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卓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2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234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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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2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62254.31 元及利息(以 162254.31 元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 元,减半收取1773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55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15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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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安装款 96 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15 元,减半收取 1108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2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611执13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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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611执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76 534.82元及利息(分别以215 114.61 为基数、自2021 年7 月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85 346.37 元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8 904.4 元为基数、自2022 年1月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47 169.44 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8 元,减半收取4224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3237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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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32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润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9 504元及利息(以179 5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1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3224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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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32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 351058.26 元及利息(以351058.26 元为基数,按照2022 年9 月3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9 月30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6 元,减半收取3283 元,由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21执1913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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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21执19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2402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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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24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第二笔即 2022 年 7 月 20 日之前应支付的车位补助 7000 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3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3129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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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31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890401.88 元及利息(以 890401.88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8 月 17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368 元,减半收取 6684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3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3149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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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31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G某某第三笔(2022 年7 月21 日至2023 年7 月20 日期间)车位补助款7000 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5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2957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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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29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第三笔(2022 年 7 月 21 日至 2023 年 7 月20 日期间)车位补助款 9100 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11民初4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21执1437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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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21执14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21执1627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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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21执16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21执1459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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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21执14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21执1628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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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21执16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豫062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62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11执2486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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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11执24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轩昂建材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210 038.49元及利息(以210 038.49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 年7 月1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2 元,减半收取2281 元,由被告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611民初2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548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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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54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8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0-1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