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45G33T0W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与恒山路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MA45G33T0W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超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与恒山路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6)
张琦 |
董事 |
徐超 |
监事 |
杨学明 |
董事 |
赵海涛 |
财务负责人 |
高会国 |
监事 |
高超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新乡市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新乡市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新乡市凤湖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新乡市凤湖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34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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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25执3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7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434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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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43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720.25元,经济补偿金49320元,年休假工资6802.76元。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3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407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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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40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昊迪印务有限公司款项共计185005元,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前向原告河南昊迪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二、如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并以1850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3-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05.67元,由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2023年9月11日前支付原告;四、河南昊迪印务有限公司、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别无其它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5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4704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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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47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4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3035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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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30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1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3889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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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38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3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4003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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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40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5诉前调书294号(民事调解书)裁定,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裁定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诉前调书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649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29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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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6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1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16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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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1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4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85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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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8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53000元,2、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16.25元,4、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2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342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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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34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725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3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311执3636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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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11执36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11民初2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3200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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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32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河南新途广告有限公司服务款3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河南新途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83元,由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3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846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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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8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0000元,2、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3、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2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528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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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5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豫0725民初439号原告:何帅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赵庄村何庄59号附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Z某某,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与恒山路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陈宁,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蕊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付集镇北村一区43号。系公司员工。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2020-1024022,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建业·比利华庄园三期C-1号楼幢1单元2层1202号,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预测建筑面积96.58平方米。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34962元,维修基金5794.8元。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房并返还全部购房款,原告办理完退房手续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任何款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2一、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与原告何帅帅解除编号为2020-10240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何帅帅购房款118587.95元;三、原告何帅帅缴纳的维修基金5794.8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配合办理退款手续;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5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柳慧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夏潇潇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92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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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9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已经到期未付的退房款及维修基金146301.35元及利息(利息应以29260.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以58520.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以87780.8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以117041.0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以14630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每月15日以前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退房款及维修基金,每期支付29260.27元。逾期未付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车位款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反诉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配合反诉原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公共维修基金的注销手续、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退还发票配合办理发票事宜;五、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1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303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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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30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zhix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1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8772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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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87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2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938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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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5执93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聚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费 212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12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3 月 2 日计算至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聚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0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90 元,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6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176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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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17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豫0725民初3422号原告:郑州市金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三公路万业金城壹号院6号楼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张金秀,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启玉、张海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与恒山路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陈宁。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法定代表人:刘卫星。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付河,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涛,任董事长。案由:票据纠纷原告郑州市金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郑州市金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二、如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三、若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则另行需向原告郑州市金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清偿的利息(以票据款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到期日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上述票据款项200000元支付至如下账户:账号:1603320104002778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开户人名称:郑州市金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3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13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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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1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22)豫0725民初471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并以迟延履行期间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票据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豫0725民初471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新乡市健晟食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00,0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票据款500,00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规定的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调解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刻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4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995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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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9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3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838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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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8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5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94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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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3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3834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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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38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8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