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4554213593W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凤翔路与华泰街交叉口东北角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554213593W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04月02日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海林 | 营业期限 | 2010年04月02日 - 2038年04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100 | 发照日期 | 2026年03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获嘉县凤翔路与华泰街交叉口东北角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
主要人员 (6)
| 何超 |
| 董事 |
| 刘小明 |
| 董事长,董事 |
| 孙海林 |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 李新刚 |
| 董事 |
| 李旭 |
| 监事 |
| 袁韬杰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河南民安集团有限公司 | 3100万人民币 | 31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河南省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 | 张礼堂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724554213593W |
| 2 | 2017 | A级 | 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724554213593W |
| 3 | 2015 | A级 | 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724554213593W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2026)豫0724执633号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2026-04-01 | 2026-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0724执63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187662.27元; 二、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以工程款4871596.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2.以工程款685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3.以工程款4801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4.以工程款3544461.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5.以工程价款294807.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6.以工程价款3282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7.以工程价款7496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的利息;8.以工程款54187662.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工程款逾期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损失6000000元; 四、原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19号楼、20号楼等工程中原告实际施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54187662.27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20元,由原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731元,由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889元。鉴定费588127.55元,由原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438.55元,由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1689元。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724民初38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4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