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81MA468W5102
地址:卫辉市和平路南友谊路西阳光华府3号楼1-2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1MA468W5102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1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勇 | 营业期限 | 2019年01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4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卫辉市和平路南友谊路西阳光华府3号楼1-2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5)
于露青 |
监事 |
卢红 |
财务负责人 |
李英 |
董事 |
袁方 |
董事兼总经理 |
陈志勇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新乡市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014万人民币 | 2101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新乡市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014万人民币 | 2101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270万人民币 | 1270万人民币 |
个人独资企业 | 济源市聚益贸易有限公司 | 3116万人民币 | 311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270万人民币 | 127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业春天里11-13#、15-23#楼、地下车库)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业春天里1-3#、5-10#楼、S1-S3#、S4a、S4b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81执721号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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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81执7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前退还原告郑州新和承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二、如逾期未退还上述款项,被告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9日起以保证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该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双方互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被告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郑州新和承木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在履行时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1民初4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81执507号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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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81执5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鑫桂房地产开发公司、博爱置腾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业住宅集团濮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长城门业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保全申请费233.2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1民初4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81执337号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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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81执3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河南来客多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29223.3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于2024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29223.30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外支付原告利息2176.85元及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原告并有权就剩余欠款及利息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欠款无其它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92.5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于2024年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1诉前调书3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81执442号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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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81执4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及诉讼费1150元 | ||||
执行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1民初3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90105.76 | 161263.22 |
2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0 | 房产税 | 231947.52 | 28993.44 |
3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0 | 企业所得税 | 14621817.46 | 2933851.81 |
4 | 卫辉市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印花税 | 4010.72 | 237.7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4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1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