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82MA9GP1QA4U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欧洲小镇小区第一幢东1号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2MA9GP1QA4U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4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管少云 | 营业期限 | 2021年04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欧洲小镇小区第一幢东1号房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7)
于磊 |
董事 |
史珺珺 |
监事 |
程占杰 |
总经理 |
管少云 |
董事长 |
郑建刚 |
监事 |
陈延伟 |
财务负责人 |
龚少磊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濮阳市住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同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辉县市同乐商贸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辉县市昌运商贸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3951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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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39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深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款1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6二、驳回原告郑州深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计1908元,由原告郑州深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8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2民初4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4917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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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49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2022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2-080400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于2023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前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511946元(包含购房首付款151946元、银行按揭贷款360000元)、房屋维修基金7349元、代办费18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Z某某负责将下欠贷款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按揭贷款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8994元,减半收取计449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2民初6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5113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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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51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优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2民初5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3481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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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34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大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5029.28元及利息(利息以46187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止;以775029.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大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8元,减半收取计5949元,由原告河南大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70元,由原告河南大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95元。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2民初2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2039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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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20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宣传费9000元,被告同意在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2年6月13日起到款项清偿之日止);且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2民初1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757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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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7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欠原告的印刷费241,667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3年2月10日前支付41,667元。若被告任一笔付款逾期,原告有权按照剩余的全部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82民初5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1129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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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11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郑州后生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40000元,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后生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服务费40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支付服务费50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支付服务费50000元。 二、原告郑州后生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任一约定期限内未如约支付原告郑州后生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原告郑州后生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服务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以未支付服务费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1日起至服务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82民初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380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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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3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帝奥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目前,已达结算条件但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的设计费为248528元(计算至合同额的50%)。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100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48528元。原告应于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三笔设计费后5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若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任一笔款项,则原告上海帝奥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设计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该部分设计费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帝奥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7元,由原告上海帝奥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828.5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28.5元;财产保全费2524.4元,由原告上海帝奥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262.2元,由被告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62.2元。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82民初5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590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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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5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案涉合同结算总金额为1441677.11元整(其中质保金为43250.3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被告已支付金额为690000元,已达到支付条件未支付金额为708426.8元; 二、上述已达到支付条件的708426.8元款项,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原告532710.44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75716.36元。剩余的43250.31元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9月24日质保期满后由被告支付; 三、原告应在被告支付第二笔款项(即2023年2月28日)前向被告开具符合合同要求的175716.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顺延付款; 四、原告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基于本案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 五、如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则原告放弃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531元由被告负担,于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4151元,保函费用1452.45元,由原告负担。如被告在履行本协议中,任意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自2022年3月7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函费用。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82民初6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1093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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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10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设计款1010000元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82民初5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房产税 | 5847.76 | 5847.76 |
2 | 辉县市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3393.74 | 103393.7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4月2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