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3372501876
地址:驻马店市洪河大道西段开发区管委会东楼31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3372501876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4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梁晓婷 | 营业期限 | 2015年04月28日 - 2025年04月2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0月26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洪河大道西段开发区管委会东楼31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健身服务;室内游泳;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保健按摩服务;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化妆品、卫生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2)
元施兴 |
监事 |
梁晓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34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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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34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 票据利益16576元。 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11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38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6-12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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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38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6365.65元及 利息(以56365.6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款项 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38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6-12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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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38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年6月27日签订的两份案涉《协议》、2020年7月16日签 订的一份案涉《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2024年车位补助款63000元及利 息(利息均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2023 年7月20日起、2024年7月2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计算至款项实际付 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15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35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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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35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工程款 465750 元及违约金 60000 元。 二、驳回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13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25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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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25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营口东晟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925.80元及利息(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8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282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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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28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 票据款 7 2 12 . 0 9 元 及 利 息 ( 以 7 21 2 . 0 9 元 为 基 数 , 自 2 0 2 2 年 1 月5 日起 至 款项清 偿 完毕之日止, 按中国 人民银 行 授 权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24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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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24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 告驻马店 御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票 面 金 额 1 2 8 1 2 3 . 4 4 元 及 利 息( 利 息 以 1 2 8 1 2 3 . 4 4 元为 基 数,自 2 0 21 年 1 0 月 1 5 日 起 计 至 款 清 之 日 止,按 全 国 银行间同业 拆 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 市 场报价利率 计 算)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2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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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2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日盛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36950元及利息(以236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638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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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63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赶工奖合计 1883183.51 元及利息(利息:1其中 1-8 号楼质保金 707913.10 元的利息,从 2022 年 1 月 3 日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其中 9-11 号楼质保金 184853.53元的利息,从 2023 年 8 月 15 日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9-11 号楼剩余工程款 859209.98 元的利息从 2021 年12 月 4 日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赶工奖131206.90 元的利息从 2024 年 1 月 10 日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8证金 179286.50 元。三、驳回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3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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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5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泽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90258.02元及利息18489.4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3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5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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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3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2364.97元及违约金 5236.5 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4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7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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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7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的票据款 48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4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12 月 14 日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5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70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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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7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7907.89 元及利息(以本金 207907.89 元为基数,自 2021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9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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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9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45.89元及利息(利息以24045.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3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6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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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6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8035.22元及利息(利息以28035.2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11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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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1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票据款2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9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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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阳市吴宁豪鼎砂岩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780元及利息(利息以37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81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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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8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静邦噪声振动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5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5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5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1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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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926.52元及利息(以10926.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48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55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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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5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票据款49266元及利息(利息以4926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8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2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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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788.62元及利息(利息以15788.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9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82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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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8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21911.82元及利息(以921911.8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77元,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62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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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6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11910.72元及利息(利息以31191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9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6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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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76665.8元。 二、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378538.98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859元,由原告苏中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御城公司负担16285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7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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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7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亚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2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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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3293.6元及利息(利息以3329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2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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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合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共32560元及利息(以3256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3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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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2021年、2022年车位补助款合计14,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49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01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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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4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241177.77元。 二、限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2457.3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44677.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4042.8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20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051元,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1926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4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40185.41 | 0.0 |
2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增值税 | 9929351.33 | 0.0 |
3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房产税 | 819271.4 | 0.0 |
4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印花税 | 46172.19 | 0.0 |
5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3413.7 | 0.0 |
6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土地增值税 | 1256526.92 | 0.0 |
7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教育费附加 | 274264.58 | 0.0 |
8 | 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29 | 地方教育附加 | 182843.0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4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