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576321608Q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西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576321608Q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6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贾丙仁 | 营业期限 | 2011年06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08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西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主要人员 (3)
武帅 |
监事 |
王继锋 |
财务负责人 |
贾丙仁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军安置业有限公司 | 5500万人民币 | 5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市天河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驿住建消验字﹝2025﹞第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住宅小区(天河·铜山公馆)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住宅小区(天河山公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576321608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5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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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5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L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本金314564.4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22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8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8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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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836.51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原告C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6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5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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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朋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880.7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2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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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81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96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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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169.1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8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6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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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6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13501号,(2022)豫1702民初6479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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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22日前支付原告T某某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7066元。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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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6365.8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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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90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08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6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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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0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6340.33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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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195.56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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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92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7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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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Z某某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2472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7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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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4845元。原告在本案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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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31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已减半),由原告C某某负担336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1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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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天泉水泵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454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4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以5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均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9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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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9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5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35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30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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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3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G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5091.91元(案涉房屋:驻马店市天河铜山公馆22号楼独单元701号房)。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57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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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5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374.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66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03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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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0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6月15日之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600元(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3月20日)。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书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63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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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6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8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负担500。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64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3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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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6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32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6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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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6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Y某某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27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2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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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2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共计32650元。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75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27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315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纠纷完结,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94元,由被告负担2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8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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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8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03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负担511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39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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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3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向原告Z某某支付截止到2022年6月15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52531元; 二、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32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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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3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L某某延期交房违约金24663元; 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延期交房违约金事宜不再有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7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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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Z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截止到2021年9月8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284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1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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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1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Y某某、Z某某延期交房违约金25178元; 二、原告Y某某、Z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1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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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1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H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2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0元(案涉房屋:驻马店市天河铜山公馆6号楼东1单元3001号房)。 二、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2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1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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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1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愿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838元,原告同意。 二、诉讼费496元(已减半),被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9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8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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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8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15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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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1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112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222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2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1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5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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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1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643.7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148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94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9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共计28037元。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1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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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346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26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5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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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648.68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负担190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1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8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1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薛榜选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4441元(案涉房屋:驻马店市天河铜山公馆2号楼东3单元2612号房)。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9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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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314.65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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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266.6元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原告负担166元,被告负担5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8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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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5756.45元(案涉房屋:驻马店市天河铜山公馆3号楼东2单元1606号房)。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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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567.0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79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1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6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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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5072.44元(案涉房屋:驻马店市天河铜山公馆22号楼独单元1101号房)。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06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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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0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263.3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25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1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04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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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0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2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由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05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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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0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857.1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 225元,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8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0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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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973.88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原告负担176元,被告负担5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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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2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愿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和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0元。 二、原告S某某和多余请求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1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1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00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591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2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晏月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2日的逾期违约金14900元。 二、诉讼费142元(减半后),被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4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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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愿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200元。 二、原告G某某多余请求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01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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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0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X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0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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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2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5361.78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M某某负担470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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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3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991.84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负担187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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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314.7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393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6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