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MA44TQK39T
地址: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金顶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恒大名都7号楼1楼东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MA44TQK39T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梁晓婷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922 | 发照日期 | 2020年06月24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金顶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恒大名都7号楼1楼东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3)
元施兴 |
监事 |
桑红军 |
财务负责人 |
梁晓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3922万人民币 | 3922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3922万人民币 | 392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8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48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逸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46245.08 元及利息(利息以 146245.0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10 月 28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逸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6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46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L某某支付2021年1月至4月份未结销售提成共计37265元,限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4)0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12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31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车位补助费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71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47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J某某支付2021年1月至5月份未结的销售提成共计28612元,限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4)0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4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44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令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1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97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19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用16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用2,042元。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承担剩余未支付服务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2023年8月份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4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4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1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45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4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1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4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4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4-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59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岿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10928.25元及利息(以11092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1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59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利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利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6005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600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佰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福如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仁拓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949536元及逾期兑付利息(利息以19495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6元,由被告合肥佰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福如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7/9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仁拓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凭实际票据据实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4675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91执146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16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59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兴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共163588.15元及利息(以52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10638.1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兴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738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1元,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2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2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臻语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恢4364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91执恢43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1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72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57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润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2970元及利息(以829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9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5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35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晨昊昌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下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5元,由被告南通恒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2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52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佣金655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参照以65502元为基数,自原告主张之日2023年5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5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64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46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铭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29365.7元及利息(利息以31936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分别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7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4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19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51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聚汇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9417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9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聚汇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17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5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11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车位补助款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86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8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光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4578.63元及利息(以147087.3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8058.25元为基数,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9433元为基数,2022年2月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光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已减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29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12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泰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81150元及利息(以281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6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2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补助费7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19.56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152元,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3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4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交付双方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的协议。 二、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补助费1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第一笔补助费的利息以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笔补助费的利息以8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开始计算,分别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2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8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8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巨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827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14820元的利息自2021年9月16日起、本金67880元的利息自2021年11月1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 案件受理费20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3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车位补助款7700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99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3-03-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9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季元元支付驻马店恒大悦府一期负一层A064号车位的第二笔车位补助费77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4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2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B199号车位第一笔、第二笔补助费共计15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7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付;另7700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B201号车位第一笔、第二笔补助费共计15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7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付;另7700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1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21年车位B016补助7700元? 案件受理费578元 ,减半收取289元,原告负担89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01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0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君之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080元及利息(以210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君之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20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6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2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驻马店恒大悦府一期负一层A013、A017、A362、一期负二层D009、D010号五个车位的第二笔车位补助费合计3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99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9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驻马店恒大悦府一期负一层B102号、B103号第一笔、第二笔补助费30800元及利息(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2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1年车位B465补助77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4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2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驻马店?恒大悦府一期负一层A068、二期负一层B336号两个车位的第二笔车位补助费合计15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4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1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智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61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2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24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2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30254.05元及利息(以230254.0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4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15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偿还拖欠工资2740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1)0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4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15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偿还申请人欠款494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1)0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5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25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认购定金 3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3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33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资1827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1)0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89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05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28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赛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植租赁费57330元及利息(利息以5733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被告御邦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1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31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认购金3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8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32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2-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33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认购金300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2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