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MA45G74F3R
地址:驻马店市团结路与盘古山路交叉口东北角建业.十八城商务中心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MA45G74F3R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贾伟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12日 - 2028年07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团结路与盘古山路交叉口东北角建业.十八城商务中心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7)
于露青 |
监事 |
张晓军 |
财务负责人 |
张超 |
监事 |
戴伟军 |
董事长 |
李建伟 |
董事 |
贾伟 |
总经理 |
陈贵生 |
董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驻马店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50万人民币 | 13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驻马店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50万人民币 | 13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驻马店市恒源达实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驻马店市恒源达实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河南荣棠置业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驻马店建盈置业有限公司 | 73% | 733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建业春天里二期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驿住建消验字﹝2024﹞第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5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商住小区)驻马店建业春天里二期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商住小区(驻马店春天里12#楼、13#楼、15#楼、17#-23#楼、S5#楼、 幼儿园、地下车库、垃圾中转站、公厕)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驿水保行许字﹝2022﹞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6 |
结束日期 | 2028-07-06 |
内容 | 关于对建业春天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2 |
结束日期 | 2025-02-1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41170200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2 |
结束日期 | 2025-02-1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05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4-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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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0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056000元及利息(以105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驻马店市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52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建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4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70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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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7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04926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下欠工程款146115元的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下欠工程款1903150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57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7元,由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9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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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19629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519629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质保金593005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593005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下欠1112634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驻马店建业春天里一期一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80元,由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1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11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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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1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35850元,被告自愿于2024年2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同意并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质保金,被告应自2024年3月1日起以剩余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并应赔偿原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损失5379.69元。 案件受理费317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03.69元,合计5379.69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4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5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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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5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驻马店市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6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2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06.46 | None |
2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9 | 房产税 | 20400.3 | None |
3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9 | 印花税 | 572.03 | None |
4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959.96 | None |
5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9 | 教育费附加 | 774.2 | None |
6 | 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9 | 地方教育附加 | 516.13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