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2MA45G9A8XG
地址: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2MA45G9A8XG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詹昌利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12日 - 2028年07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5)
曾旭蓉 |
监事 |
李淑娟 |
财务负责人 |
詹昌利 |
董事兼总经理 |
陈晓佩 |
董事 |
陈顺清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40万人民币 | 20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 3200万 | 3200万 |
法人股东 | 驻马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960万人民币 | 19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12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驻城执罚决字(2023)第1-3001号 |
处罚事由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叁拾玖元零角贰分 |
处罚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12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驻城执罚决字(2023)第1-3002号 |
处罚事由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伍仟玖佰玖拾伍元陆角玖分 |
处罚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5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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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5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装修补偿款155,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7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36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6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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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3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营市飞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 145000 元,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东营市飞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70000 元;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前向原告东营市飞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75000 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72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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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7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7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7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7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6,256,282.63元及利息(以36,256,282.6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3,400元,共计570,200元,由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5,220元,由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4,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缴216,376元,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88,760元,由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100元,由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03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民终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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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10月20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长远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1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7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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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7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驻马店市恒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144078元及利息5384元。 二、若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另向原告驻马店市恒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下欠服务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驻马店市恒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7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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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7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襄阳景畅园林有限公司质保金193937.62元及商业承兑补贴款8100元,合计202037.62元。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襄阳景畅园林有限公司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5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3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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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3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3206元及利息(以132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91执1159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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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91执1159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3897.54元;二、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补贴费用72450元;三、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5440元;四、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593897.5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59389.75元);五、驳回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80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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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8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施工费用65570.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95.98元,共计1440.98元,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5.9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0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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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0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退还房屋差价款38833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4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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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9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553.5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514元,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60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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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6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96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参照自2022年1月17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32396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支付)。 二、限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0元。 三、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96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359元,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43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98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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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9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389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65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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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6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702 - 9 - 民初16567 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43 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4 元(已减半收取),由L某某负担283 元,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 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939 元,由L某某负担836 元,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负担103 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民终1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2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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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2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Z某某房屋面积差款33015元,自愿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如不按约定支付,被告另需向原告支付利息,具体是以33015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95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65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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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6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702民初16638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54.7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由L某某负担275.3元,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由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元,L某某负担82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民终1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