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2MA45GA7F04
地址: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2MA45GA7F04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詹昌利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12日 - 2028年07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667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20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销售;酒店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理财除外) |
主要人员 (6)
余宁 |
监事 |
曾旭蓉 |
监事 |
李淑娟 |
财务负责人 |
詹昌利 |
董事兼总经理 |
陈晓佩 |
董事 |
陈顺清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866.6667万人民币 | 1866.6667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 800万人民币 | 8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驻马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666.6667万人民币 | 2666.666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2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驻马店皇家驿站B2地块(皇家蘭台)一标段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1170220230522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皇家驿站B2地块(皇家籣台)项目办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59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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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5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防水款 144889.2 元及违约金(以 144889.2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8 月 19 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进行计算,3总额不得超过 14488.92 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32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5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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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3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 6819271.7 元及利息(以 6819271.7 元为基数,从 202416年 2 月 1 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1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61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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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6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 2024 年 4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驻马店市恒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 62190 元及银行利息 2324 元。二、若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另向原告驻马店市恒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下欠服务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驻马店市恒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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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麦垦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设计费 865600元及利息(以 865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麦垦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9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5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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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5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55547.9元及利息(以65554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290047.9元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98元,以上共计8976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37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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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3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仟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费用4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37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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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3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仟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9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0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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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仟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19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34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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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3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仟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9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34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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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3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仟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费用4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7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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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7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拍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18000元以及违约金(2021年10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2021年11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2021年12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2022年1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利率标准均以0.6%/月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拍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保全费1637元,合计6291元,由被告驻马店伟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66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