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24MA9F14WR8K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花生天地3号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24MA9F14WR8K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 法定代表人 | 何鹏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26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花生天地3号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文化、旅游产业开发;酒店开发及管理;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许可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何鹏 |
| 董事,总经理 |
| 梁文凯 |
| 财务负责人 |
| 王廷曦 |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孝义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李正邦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林江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王皓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正阳县天福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正阳县美好生活家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49% | 98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1724执1204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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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1724执120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限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269,555.16元及利息(利息以48,269,555.1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案涉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48,269,555.16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正阳花生小镇美好生活家园”5#、6#、13#、15#、16#、17#、18#、19#、31#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应交诉讼费344,4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495元,由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832元,由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663元。福建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实际共交费454,354.96元,超出部分予以退回。 二审应交受理费330,528元,由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39元,由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289元。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中实际交费449,354.95元,超出部分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民终2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24执恢134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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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1724执恢13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州美之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226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美之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07.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24民初32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24执1119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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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1724执111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和广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04314.85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830431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时间从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违约金为116169.4元;以工程款830431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时间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以工程款830431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时间从2022年10月20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24民初47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24执1641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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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1724执164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22日前向原告S某某支付佣金10000元,原、被告之问的债权债务结清。原告S某某同意以上调解意见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 |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24民初2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24执2375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4-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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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1724执237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49766917.62元及利息(其中39939571.83元工程款计算利息,按照年利率6.5%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计至案涉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9939571.83元之外的工程款不支付利息);二、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对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申请人49766917.62元工程款承担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在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49766917.62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536.17元,保全费5000元,共319536.17元,由申请人负担28002.96元,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1533.21元。 |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4民初21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24执2171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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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1724执217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愿于2023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4232337.61元,并承担诉讼费26589.65元,律师费4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4民初40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6 | 房产税 | 1296.0 | 432.0 |
| 2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印花税 | 542.15 | 0.0 |
| 3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08730.2 | 236243.4 |
| 4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土地增值税 | 14921.4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26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