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5945049422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3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5945049422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4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姜蒙蒙 | 营业期限 | 2012年04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06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3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屋中介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余向阳 |
监事 |
姜蒙蒙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蒯建平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元人民币 | 1000万元人民币 |
宋炜 | - | - | |
成先红 | - | - | |
李和平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2(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5(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7(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4(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1(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8(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6(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3(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B1920(2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2025-01-22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100-20250121-00995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经开税一)许准字﹝2023﹞第(24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503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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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503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442.76元;二、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29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Z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8-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46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3执10740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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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3执107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汇票本金914380.3元及利息(利息以914380.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5元,由原告安徽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3民初5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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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3执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以已交房款总额673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止,共计30日,即2021.21元;后续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6737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武汉市-7-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L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53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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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53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继续履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9982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8-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4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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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4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弘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2037.48元及违约金(以1682037.4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0-日内向原告湖北弘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安全保证金30000元;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82037.4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湖北弘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驳回原告湖北弘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1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37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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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37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777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7-年10月30日止,以8777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98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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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98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武汉雍锦天府项目裙楼及单元门头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705909.1元;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价款370590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8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818-9-元,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909元,全部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87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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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87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190.99元(以953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止,即2860.49元;以953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止,即38330.50元,两项合计41190.99元);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自—5—2022年5月20日起,以9534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1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96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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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96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楚望台整合营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79846.24元。二、驳回原告武汉楚望台整合营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楚望台公司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1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98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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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98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40115.45元;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价款640115.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7元、保全费3868元,合计14365元,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116.5元,全部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51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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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51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9175.31元(以10289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即2984.06元;以10289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即106191.25元,两项合计109175.3.1元);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以10289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4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2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60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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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60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672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止,以672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39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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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39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40115.45元;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价款640115.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7元、保全费3868元,合计14365元,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116.5元,全部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3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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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39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武汉雍锦天府项目裙楼及单元门头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705909.1元;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价款370590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8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818-9-元,原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909元,全部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5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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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59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8588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止,共计30日,即-7-2576.43元;以已交房款总额8588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日止);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W某某交付家电大礼包即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三、驳回原告G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G某某、W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5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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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5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P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79.37元(以10436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止,即3235.47元;以10436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止,即22543.90元,两项合计25779.37元);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以10436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6—四、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1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7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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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7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1170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7-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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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9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Q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继续履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773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止;以已交房款总额773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7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Q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8-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1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8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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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8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7474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为2242.4元;以已交房款总额7474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利率标准,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L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7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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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7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继续履行;二、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7957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29日止;以已交房款总额7957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6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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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6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10106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止,共计30日,即3032.06元;后续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10106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日止);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M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7-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4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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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4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879.99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D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401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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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401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180.10元(以已交房款总额9789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止,共计195日,即38180.10元;后续违约金以已交房款总额9789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L某某、L某某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7-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400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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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400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河南润美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575元及利息(以11057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LPR上浮3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润美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6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3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51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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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51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Z某某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6634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止,以6634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三、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交付小米50寸电视机或按该产品中等档次的市场价予以相应赔付,与上述第二项同时交付;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155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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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155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支付工程款6388374.65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388374.6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市新宏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司退还工程投标保证金40000元;三、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在被告武汉市新宏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6388374.65元范围内对其开发的武汉雍锦天府项目商品房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四、驳回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374元,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已预交一半即28687元,应全部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1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58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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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58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140bf88e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58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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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58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765bf8f3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231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2-27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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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3执231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7139f88f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4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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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49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10342d55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4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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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49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3b85f943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4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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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49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734bcfa3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2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206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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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3执206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150ccf8b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207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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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3执207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74daaef8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1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206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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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3执206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201597da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6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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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3执69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6d5fb05a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增值税 | 990794.16 | 79702.09 |
2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5302.52 | 5379.37 |
3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房产税 | 297138.13 | 27274.73 |
4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印花税 | 50510.19 | 1280.8 |
5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44400.48 | 7587.31 |
6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土地增值税 | 694192.07 | 86251.36 |
7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教育费附加 | 40759.95 | 2305.45 |
8 |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地方教育附加 | 27173.3 | 1536.9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4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